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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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 月 日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开户行:账号: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账号: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 管理条
2、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商品房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总房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第三条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双方签定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 元(币种: ),计 (大写),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
3、日起至 年 月 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定金处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定人 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在约定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 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第五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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