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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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 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方法和学院学分制管理方法(试行),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是普通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按章程 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学工作部, 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项。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那么;1 .指导各二级学院的学位授予工作;.审查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形成授予学士学位决定;2 .审查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形成不授予学士学位决 定;.作出撤销违
2、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 .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评 委会),其组成人员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评委 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 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 位的毕业生名单;2 .接受本二级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 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转达学生本人;3 .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七条遇到有关学士学位
3、的重大问题时,由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 全面考核的原那么。对具备以下各项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 位:1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老实守信,思 想品德考核合格;2 .在研究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 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到达1. 5 (含1. 5)者。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未取得毕业证书者;.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2 .在校研究期间,受到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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