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会工作站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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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社会工作站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及运行经费管 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发2012) 19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XX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XX市镇街社会工作 站建设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以及2022年区政府为民办实事 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由区民政局编制预算, 由区财政局付用于街道社会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 及运行服务的专项资金,采取市场化方式,向具备社会工作 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等合法主体购买社工站建设及运行服 务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购买资金)。第三
2、条资金使用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街道社工站建设及 运行服务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加强预算 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二)信息管理公开透明。按照政府采购法、信息 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开购买资金相关政策、资金预算、 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信息,保证购买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 透明。(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健全购买资金管理及监督机 制,确保购买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规 范;注重绩效评价,落实相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确 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编制全区街道社工站建设及运行 服务所需购买资金预算,建立和完
3、善全区街道社工站购买资 金监管制度,指导街道办事处制定购买资金管理制度。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全区街道社工站建设及运行 服务所需购买资金经费预算,并会同区民政局对购买资金预 算、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查处涉及购买资金的违法 违规行为;核查购买资金合同拨付进度,对无正当理由并超 过3次逾期拨付或不拨付购买资金的街道进行通报。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要求严格管理购买资金 及配套资金,通过有关平台查询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 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对承接主体制定的 服务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把关,细化各项经费内容,保证服 务方案和预算方案对应、合理;监督承接主体资金使用,按 规定向区
4、民政局、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 定拨付购买资金。第七条街道社工站的承接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购买资 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管理制度,并定期将本单位政府购 买社工站服务相关数据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组织开展购买资 金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民政、财政、审计、 监察部门审查;主动接受第三方综合评估;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购买资金主要用于社工站业务活动费用(含人 力费用和服务活动费用)、管理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业务 活动费用应不低于购买资金总额的85%,其中人力费用不低 于购买资金总额的80%,服务活动费用约为购买资金总额的 3%-5%o(一)人
5、力费用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 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等。人力费用支出应保留 支付记录及个人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 职称、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 凭证等。(二)服务活动费用包括服务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 志愿者补贴、业务培训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等。1 .服务活动经费,包括开展个案、小组、社区主题活动、 组织培育等服务所涉及的交通、通讯、印刷、物资购置、租 赁、意外保险等费用。各项经费支出应提供有效票据,涉及 场地、物品租用的,需提供租用协议。若服务中涉及发放单 价100元或以上物资的,须有服务对象签收证明;发放单价 100元以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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