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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了解民法与其他 法律部门的区别以及民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效力,使学生对民法这一独立法律 部门有一概括的认识。课时分配:4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重点难点为第一节、第五节的内容,即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及其适用范围。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主要有: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 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
2、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财产关系 的主体具有独立性处于平等的地位;(2)财产关系的产生具有自愿协商性;(3) 民事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性。2、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人身依附性;(2)不 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3)与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国家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世界上第一次直接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之后德、 日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沿用了民法。(二)我国古代民刑不分,无所谓民法。直到1911年清政府
3、才完成大清民 律草案的制定,实现了刑民分立。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月指1930年12月,公 布了民法典,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民法命名并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三)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未颁布民法典,只于1986年4月由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和任务(一)我国民法的本质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首先我国民法是建立在社会 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其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四)合伙责任的承担: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五)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1、合伙变更指合伙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或由于法律的规定,合 伙协议重要事
4、项发生改变。主要包括主体变更及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形式的变 更。2、合伙终止即合伙法律资格消灭。即合伙解散和被依法撤销。3、合伙清算是在合伙决定解散后,由各合伙人了解合伙事务、收取债权、偿 还债务,清理出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合伙人,以便消灭合伙的法律人格的法律程序。 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合伙?合伙成立应具备那些条件?2、简述合伙的财产责任。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物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是学生掌握物的概念及物的分类,明确物的分类的意义,掌握货币、 有价证券、票据、股票以及债券的概念。课时分配:4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重点难点为物的分类及分类的意义。教学内容:(一)物:法律上所称的物是指能够被
5、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 经济利益的财产。(二)物在法律上的分类:1、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3、动产与不动产;4、特定物与种类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主物与从物;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8、原物与孳息;9、有形物与无形物;(三)货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种类物。(四)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五)票据:是指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六)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用以证明其所入股分及所持有股权,并 据以定期取得利息、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七)债券:债券是指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并定期归还本
6、金 和利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复习思考题:1、简述有价证券与货币、借据的区别。2、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物的这种分类有和法律意义?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是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有效要件,掌握无效民事 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课时分配:10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为本门课的重点章,全部内容均为本门课的重点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 概述(一)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的行为。(二)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实事;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4、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
7、行为。(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6、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7、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8、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四)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方式。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一)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的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 的必需内容;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
8、 的识别。(二)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法律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其特别要求才成立。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需确定和可能。2、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有些法律行为除具有一般有效要件外,还必须 具备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自始当然确定地 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9、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所为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三)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那些行 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10、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 要有: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2、处分权欠缺;3、代理权欠缺;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五)民事行为无效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其他法律后果。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 律行为在条件成熟时生效。法律行为中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地事实;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
11、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前者在条件成熟时法律行为生效,后者在条件成熟时法律行为时效。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 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随着期限的到来,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或解除其效力。复习思考题: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2、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那些情况?3、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那些情况?4、什么时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那些情况?什么是附条件的民
12、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有何要求?第九章 代理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是学生明确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及适用范围。掌握代理的分类及代理权的行使。理解滥用代理权的表现行使。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产生原因及 其法律后果。明确代理终止的原因。课时分配:8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为本门课的重点章,全部内容均为重点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 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制度。(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需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
13、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的适用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2、履行某些财政、行政方面的义务;3、民事诉讼行为;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 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二)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 部的代理关系;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 的代理关系。(三)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一人的代理关系;共 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关系。(四)本代理和再代理
14、: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 关系;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被代理人选用代理人的代理关系。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二)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三)代理权不得滥用,及代理人不得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自己同 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第四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已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有: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的,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受。本人知道他人以本 人名义实施
15、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2、本人不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有行为人承担。第三人知道行为 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一)代理任务完成或代理期限届满;(二)设立法定代理的原因消灭;(三)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四)代理权的撤销或辞去;(五)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解散。复习思考题: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列举民法中规定的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简述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第十章诉讼时效和期限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是学生明确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了解设立诉讼时效制度 的意义,
16、掌握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理解期间的计算方法。课时分配:4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重点难点为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教学内容:(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丧失了请求人 民法院以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属强制性规定,期限 届满,权利人丧失其胜诉权,但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具有普遍效力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我国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一年、四年等。3、长期诉讼时效: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17、的权利人,其诉讼时 效期间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期,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发生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而中断,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四)期间、期日:期间是指由某一时期到另一时期所经过的时间,期日是指某一不可分割的一 定时间。复习思考题:1、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2、
18、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参考书目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魏振赢: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课时分配表章节名称1课时分配(学时)授课实验案例备注第一章民法概述1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42第
19、四章自然人102第五章法人102第六章合伙62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物4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104第九章代理84第十章诉讼时效44合计6420(二)我国民法的任务:市通过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来达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 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 力,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与行政法:1、行政法所调整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的隶 属关系,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2、行政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主要是根据国家
20、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指令,而 非基于当事人自愿;3、行政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进行往往是按照无偿的原则,而非等价有偿的原(二)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保险、劳动福利、假期、工资等社会关系。虽然也包括 财产关系,但与民法比较其财产关系的发生非依等价有偿原则,并且当事人之间 存在着隶属关系而非平等关系。(三)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而民法主要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 发布的与民事有关的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各局发布的规章、地方行政机关发布 的有关民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
21、文件、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二)民法的适用范围:1、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自87年1月1日期生效。2、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领域内。3、对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领域内所有的人。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民法?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民法与劳动法、经济法的区别。3、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作用,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课时分配:4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重点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教学内容:(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指导方针,是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22、:1、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2、是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3、是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4、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的原则;3、公平的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5、公序良俗的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什么?2、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要素,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
23、含义及分类,掌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容。课时分配:4学时本章教学重点难点:本章重点难点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理解以及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 容的理解。教学内容: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4、间的权利和义务。(三)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以作为民 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精神利益。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现象,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 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民事主 体的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可作以下几种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与请求权3、形成权与抗辩权4、绝对权与相对权5、主权利与从权利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7、既
25、得权与期待权8、原权利与救济权(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 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主要可 作以下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可以作以下几种分类: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由: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
26、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复习思考题:1、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举例说明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3、简述民事权利的种类第四章第四章自然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开始 和终止,了解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一般性规定。课时分配:10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为本门课的重点章。所有内容均为重点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
27、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自然人进行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以及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智力发育及精神健康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参加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活动必须通过他的法定代
28、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 意进行。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他们所 应进行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认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利害关系人 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第二节 监护(一)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 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二)监护人的设立: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 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
29、人担任监护人:(1) 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经批准的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6)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三)监护人的职责:1、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
30、 损失的,负赔偿责任。第三节 住所(一)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某一处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 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二)住所的法律意义:1、是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2、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3、是确定失踪的根据之一;4、是确定债务履行的根据;5、是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6、是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地点。第四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 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 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明确状态,为宣告失踪。宣告失踪会产 生
31、以下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二)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 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的为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期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但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 并未死亡,则“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2、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3、简述监护人的职责。4、简述
3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第五章 法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及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明 确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了解法人的设立、分类、变更、终 止与清算。课时分配:10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重点为第二节、第三节,即重点掌握法人成立的条件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教学内容:第一节 概述(一)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二)法人的分类
33、:我国对法人作以下分类:1、以所有制分类: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2、以是否有外资进行分类:分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 资企业法人和中资企业法人。3、以活动性质分类: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Ao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条件:1、2、3、4、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成立的程序:1、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主要指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2、通过核准登记成立:主要指企业法人、社会团土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第三节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
34、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比有以下不同: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相同的,法人则因其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2、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能享有,反之也一样。(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2、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第四节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一)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法人的组织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 变化。法人变更主要指法人组织
35、的变更和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二)法人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依法被撤销;2、解散;3、破产;4、其他原因。(三)法人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 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清算完结,清 算组织应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法人?设立法人应具备那些条件?2、简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第六章 合伙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合伙的概念及成立要求,明确合伙的责任,了解合伙变 更、终止和清算。课时分配:6学时本章教学重点:本章重点为合伙的成立及合伙的责任的规定。教学内容:(一)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 由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和隐名合伙之分。(二)合伙成立的条件:1、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5、由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三)合伙的能力:是国家赋予合伙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伙凭借这些 能力,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合伙能力的行使,有全体合 伙人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三种方式。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