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实用的融合 英国刑法发展史考略 附英国刑法的渊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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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英国法律发展史是世界法治文明史上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 意义上的法治文明便发祥于此。英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孕育于英国法律整体发展 史之中,英国刑法历经习惯、习惯法、判例法到制定法,逐渐形成了判例法与制 定法并存的局面。鉴于英国判例法源远流长及制定法后来居上的特点,一部统一刑法典的编撰 现今仍显得较为遥远,这也使得英国刑法较大陆法系各国刑法显得有些支离破 碎。但具有悠久历史以及特色鲜明的英国刑法,其理论、内容是成熟、完备的, 也是务实、科学的。其坚守传统与注重实用的基本立场,凸显出功利性的色彩。 这使得英国刑法在饱含自我特色的基础之上具备了解决日益复杂的现实问题的 灵活性,满足其保护公
2、共利益之所需,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刑法发展提供了借 鉴与参考。关键词:英国刑法;普通法系;法律渊源;英国法律史19世纪英国法学家爱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论及西方法律传统时总 结道:“欧洲各国的法律取自同样的源泉。”即以成文法典为标志的罗马法。那么 英国为何会形成独具特色而迥异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法系?探究其刑法的渊源 与发展,吸取其中有益的成分,也将有利于我国刑法的发展与完善。一、英国刑法渊源考法律渊源,该词来源于英文“source of flaw”,该词的拉丁文源词是“fons juris-o该词有两层含义:第一层面,是指有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审判、裁 判依据;第二层面,是
3、指对于法官在解决纠纷时所依据的国家制定法的肯定,以 及对于法官在解决纠纷时所依据的除国家制定法之外的规范的认可。当今世界,法律渊源在不同国家表现不一,但从总体考察会发现其主要表现 形式为判例法、制定法及其他。判例法主要由司法机关所创制;而制定法则大多 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创制。就表现形式而言,则主要包括习惯、协议、原则、政策、 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迄今为止,英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仍未颁布刑法典的国家之一,英国刑法 的形成与发展也孕育于英国法律整体发展史之中。(一)判例与判例汇编:英国刑法的判例法渊源在罗马征服英吉利之前,当时的英吉利处于铁器时代末期,还谈不上有实质 的法律制度。追溯至公元1世纪中叶
4、英吉利被罗马帝国征服后,在罗马人统治英 吉利的400年期间,他们将罗马法与当地土著习惯相结合,以此作为依据进行管 理与统治,也使得罗马法一度直接影响着不列颠。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日益衰 落,日耳曼部族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乘机侵入不列颠。伴随着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 治,英吉利也逐渐成为早期的封建制国家。在法律制度上,主要适用以习惯法为 主的盎格鲁撒克逊法(Anglo-Saxon law),因此各地区法律呈现出分散、不成系统 的状态。当时,有的地方会对“杀人罪”处死刑,但有的地方却是通过剥夺法律所 有保护的方式进行处罚,而有的则仅罚处偿命金。并且根据被害人身份地位的差 异,偿命金的数额也各有不同,例如,
5、就普通自由人而言,偿命金仅120先令, 而贵族却高达7200先令,到主教一阶,偿命金已达8000先令。在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社会由之前的绝大多数是英国人变 化发展为英国人与法国人共处,也因此造成社会形成新的分裂。起初,法律的分 散状况并未立即改观,由于征服者所带来的是大陆封建法,但在当地所实行的却 依旧是之前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相互之间矛盾丛生。诺曼王朝的法律也因此 一度通过属人主义的施行试图避免两套法律的直接冲撞,即诺曼人适用诺曼封建 实务界一直都有戒心,他们担心刑法典的制定会冲击法官的自由解释的权力。著 名的布莱克苯(Blackburn)法官认为:“我认为不去制定一个僵化
6、的定义会是更 好保留判例法的弹性,将普遍性的法律适用到特殊的环境中是更好的。”综上所述,保守派坚持一个民族的法律是和其民族精神紧紧相连的,不可被 简单地缩减成法典上的条文。编撰法典是从先验性原则出发,有其特定的(政治) 目的,法典会破坏判例法原有的可理解性与弹性,从而冲击甚至废除判例法。他 们认为英国的法律发展是具有连续性的,司法判决通过解决之前未被解决的问 题,从而使法律愈发精准与明确,而法典的修编工作会对法律的连续发展产生割 裂效应,先前能同环境相协调与适应的制度终被一个无弹性的固定制度所替代。四、坚守传统与注重实用:英国刑法的基本立场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7、 Hegel)指出:“只有这种民族精神的具体精 神,推动那个民族一切行动和方向。它专事实现自己,满足自己,因为它要的是 自身的生产。”著名历史法学学者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指出:法律 不是立法者专断刻意制造出的东西,法律的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 族的共同意识”。对一个民族而言,法律就像如同举止、言语一般,由民族特性, 即“民族精神”所决定的。英国学者认为,英国的民族性格特征具有显性的双重性:一是集傲慢好斗、 狂妄自大于一身的“不列颠性格”;二是包含保守、稳健、宽容、理性、灵活、妥 协、克制的体现其民族性格内在与本质的“英吉利性格”。作为英国政
8、治思想的重 要一翼,“保守主义”十分重视对现行制度体系的维护,在守成的基础上通过对各 方势力的均衡与协调来进行逐步的变革。如1688年的“光荣革命” (Glorious Revolution),这次政变并没有发生流血冲突,最终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新兴贵族 与一些大的土地所有者间所达成的一次政治妥协、。在“光荣革命”引发的政变之 后,君主立宪制逐渐在英国建立起来。止匕外,经验主义或者怀疑主义的传统深深地影响了英国国民的民族性。经验 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认识来源于感觉经验,英国科学家威廉,汤普森(William Thompson)曾说:“我做了才知道,我不做不知道。英国是经验主义哲学的起源地, 这不是偶
9、然的,它与英吉利人注重传统、笃信经验的民族精神气质紧密相关。对 经验的笃信,在经验主义哲学顺理成章地产生之时、也合乎逻辑地产生了判例法。 在谈论判例法时,英国法律家黑尔(Hare)用“积攒而出的集体经验仓库”来形容。 他指出:“英国人多是经验论者,他们所崇尚的理性带着一种功利的气息,实用 大于理论,效果才是真理。英国的理性精神同样在保守主义的影响下蒙上了一层 有节制的色彩。”英国人的理性精神与实用主义传统相结合,所以,英国人所追求的可以被视 为是一种相对的完美。如果原则与现实发生激烈的冲突,那么英国人就会尝试通 过改变原则的方法增进实利。可见,既坚持坚守传统,又注重实用是英国民族精 神的真实写
10、照。英国刑法在既坚持坚守传统,又注重实用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第一,既出台大量的制定法,又捍卫判例法不可动摇的地位。制定法在效力 上高于判例法在英国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制定法之多可用汗牛充栋来形容,但这 些制定法缺乏总则性规范,并且非公认的法律总则下所制定出的统一整体,更多 的是一种面对复杂所求的权宜之计,这也催生出大量彼此重复或是相互矛盾的杂 乱现象。同时,大量如刑法的基本罪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原则等重要 的刑法规范依旧只能在判例法中寻得。英国法之根基由判例法所创,其在英国刑 法体系中以及社会民众中的地位时至今日依旧不可撼动,对于判例法的坚守仍占 主流。“普通法传自古老时代,法官、法律评
11、论家只是发现、描述出了它,绝非 阐述了它”的神话一直被英国历代的法学家们所信奉。制定法被认为是对判例法 领域的侵蚀。制定法如果要成功,就必须秉持同判例法一致的价值观念。因此, 虽然制定法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完善,但绝不可能取代它。英国法典编纂运动 的一次次失败,主“法典化”的改革派和以法官与律师为代表的“反法典化”保守派 在实践理论与法律理念上持续不断的斗争,都是英国重经验、尚传统、尊先例的 民族性格和精神的深刻体现。第二,既限制法官造法,又离不开法官对法律拾遗补漏之力量。尽管禁止法 官创制新的罪名及要件己成为英国不可逆转的共识,但因英国刑法的犯罪构成是 典型的“犯罪要件一辩护事由双层体系。在
12、辩护事由上,法官创制新的或扩张既 有辩护事由等权力被法院所保留1987年,“胁迫”(duress)被英国法官在其本身含 义之外扩展创制出新的辩护事由 “情境胁迫”(duress of circumstances)o回顾 21世纪英国刑法的立法史,有论者认为:“过去的十年通过了大量的刑事立法,但 这些立法并未考虑到法律的结构和指导原则。法官阶层的作用在可以预见到的未 来仍旧是强劲有力的现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刑罚适用方面仍然被保留了 一部分。“如果判例法上的某种犯罪的刑罚在制定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官可 以自行斟酌决定对此判处何种刑罚”的规则在莫尔斯一案中被上诉法院所确定。第三,既坚持遵循先例原
13、则,又有所松动。遵循先例作为一种传统的支撑力 量,成为英国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及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对此, 法国文学批评家安德烈(Andre)在英国人一书中评述道:“在英国,先例统 治着裁判官和政治家,在这个国家内,断定是非的是先例而非理论。”但如今的 遵循先例原则早已不再是一个绝对的训令,具有了可变通性,因在司法过程中其 保守性和教条性的弊端也显现出来,前文所述,目前在英国对此原则的坚持有所 松动,实践证明,这样反而添加了灵活性,较之前具有了更为旺盛的生命力。著 名的法学家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勋爵认为如果有需要,判例应该被 允许推翻它,否则法律难以
14、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之需,判例法也会失去生命力, “公平正义”这一原则的价值要高过司法先例以及法律条文。但他也并非判例主义 的否定者,“我所反对的,只是生搬硬套地运用判例,一味地生搬硬套必然会产 生一种错误的判例”。如卡多佐(Cardozo)法官所言:“遵循先例是原则,而非 例外。”现今,对先例的否决在英国法院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程序,并且是绝对 禁止下级法院否决上级法院的先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似乎感觉英国刑法存在摇摆、矛盾、不确定性,再如在 刑事责任问题上,1993年,一件发生在英国的“两名10岁少年拐走、残忍杀害 一名两岁的小孩并抛尸的案件改变了英国刑法上关于严重刑的刑事责任年龄设 定。法院
15、认为这两名10岁少年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越了少年犯的界限,于是决定 将其交至成人法庭审理。大法官莫兰(Morland)的刑期建议是8年,而保守党 的领袖霍华德(Howard)的量刑建议为15年,但随后被最高法院否决。欧洲人 权法院于1999年判决仅法院具有提出刑期建议的权力。翌年10月,首席大法官 伍尔夫(Woolf)对这两个少年判决立即无条件假释。该案确定了一项基本原则 没有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对成年人的犯罪负责。不过在此案后, 英国立即修订了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0岁,对如杀人、抢劫等严重甚 至被下调到更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之所以出现这个案例,是因为英国判例法历史 上曾经规定7岁以
16、上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他们认为“恶意可以补足年龄”。又如 英国人既主张“无犯意则无犯人、又坚持严格责任以及代理责任,并认为“责任 是严格的,但不是呦对的。英国刑法的矛盾性正是他们在“传统”与“实用”之间 努力寻找一种平衡,也正是这种矛盾性,带来了灵活性,增强了刑法的柔韧性, 实现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让注重实践和经验的“实用主义”成为英国刑法的精 神。五、结语:经验与启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明发祥于英国,英国法治文明史是世界法治文明史上的 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英国刑法经历了从习惯、习惯法、判例法到制定法的过程, 形成了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判例法源远流长,制定法后来居上,但无统一刑法 典的独特刑法体
17、系。较隶属大陆法系的各国刑法,显得有些支离破碎,并不统一。 但作为一个独具自身特色且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法律体系,无论是理论亦或是内 容。都是十分成熟完备且合理的,也是科学且务实的,有诸多被学习借鉴之处。 英国刑法坚持坚守传统与注重实用的基本立场,凸显其功利性,正因为如此,才 满足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并赋予刑法在解决多变复杂的现实问题方面的弹性。刑法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之一,我国历经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现正 发生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社会变迁,社会风险不断上升,这也决定了刑法需 要因时、因地通过完善补充以及更新修改的方式使其日臻完善,以及时、有效地 对社会现实进行回应。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刑法
18、,即1979年刑法和1997 年刑法。1979年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完成了认定犯罪从无法可依到 有法可依的转变;1997年刑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的日趋成熟。目前,我国刑法仍需进一步完善乃至现代化,在注重挖掘中华传统的刑律原 则和刑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如何借鉴英国等世界各国刑法发展中的有益经验与技 术方法,融本土性与世界性于一体,让我国刑法能更好服务于社会治理现代化, 这一命题需要我们更为深入的思索与探讨。论英国刑法的渊源从定义上来看,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 从实质上来讲,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 济上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
19、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给 予犯罪人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外国,既有使用“刑法”一词的,也有“犯罪法”一语的。英美使用“犯罪法” 一词,德国、日本则使用“开IJ法”一词,法国即使用“刑法”一词,也使用“犯罪法” 一词。但是是使用“刑法”一词,还是使用“犯罪法”一词,主要来说是一种习惯, 难以说明它们之间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亦或者,我们也可以认为,使用“刑法” 一词时所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而使用“犯罪法”一词时所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由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英国刑法在使用时更加偏向于事实的方面。同时,英 国刑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至今没有被写作一部成文的法典,但是又并不
20、是因为 发展历史太短或是发展的不够完善。恰恰相反的是,英国刑法的发展,贯穿了英 国的整个法律史,甚至可以追溯到诺曼征服前的时代。因此,英国刑法的渊源可 以说是十分复杂,但基本包括普通法、制定法与衡平法。研究英国的渊源,对于 了解深入整个英国刑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英国刑法的普通法渊源首先来说,英国刑法最重要的渊源是普通法,也可称之为判例法或者习惯法。 在诺曼征服前的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各部落就形成了以血亲复仇或赎罪金的形 式来惩罚犯罪者的习惯法。但是各个地方的习惯法在具体上又有所不同,直到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后,统治者在对各部落习惯法保留的基础上,加以适当 的改革与统一,普通法才逐渐
21、发展与形成。普通法中的“普通”,即实施于全国的 普遍适用的习惯法(普通习惯),这意味着普通习惯成为了英国的法律和判断案 例的根据,因此如上文所说,普通法又称为习惯法或判例法。随着王室影响力的 扩大和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逐渐成为一个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系 统,这也让它在欧洲的罗马法盛行时期未受太多的影响,最终成为一个世界上独 立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并对其他许多国家影响深远。因此,普通法是英国 法律渊源中影响最广的、历史最悠久的的,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二、英国刑法的制定法渊源其次来讲,英国刑法渊源第二重要的部分就是制定法。所谓制定法,即成文 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
22、统的法律文件。在英国, 制定法的形成,离不开普通法,它主要是英国立法机关将普通法定原则用条文加 以规定的法律。英国制定法的形成发展主要以实行议会制为界线,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在实行议会制之前,制定法其实就是国王的命令,最早的制定法也正 是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国王的立法权。其中,在1215年的大宪章被视为英国 早期最重要的制定法文献,其主要内容是限制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 权,规定国王不得擅自征税、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 没收财产。大宪章虽然是封建性质的法律,但在英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它被奉为英国“宪法的基石:可以看出,大宪章的颁 布,是制定
23、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此之后,国会的形成也进一步限制 了国王的立法权,影响着制定法的发展,但国会并未完全取得立法权,在很大程 度上,国王的权利依旧制约着国会。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议会制得以彻底实行, 所有的法律草案必须由议会两院分别通过再由英国国王批准,国会才真正成为拥 有唯一立法权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也才成为英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然而在当下,英国在刑法方面的法令虽日益增多,甚至许多制定法已经将普 通法上对于某些犯罪的规定完全取代,但普通法中还有许多内容尚未形成制定 法,因此,普通法仍然是英国刑法渊源中的最为重要的部分。值得一提的是,虽 然制定法在英国的刑法体系中处于一个次要的地
24、位,起补充、解释、指导和修改 判例法(即普通法)的作用,但它的地位与效力却是高于判例法,当二者存在适 用上的冲突时,制定法才是主要依据。因此,普通法与制定法可以说是相辅相成, 共同决定着英国刑法的基本性质。三、英国刑法的衡平法渊源第三,衡平法也是英国刑法中不可忽视的渊源之一。所谓衡平法,是英国自 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也被称为也 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影响英国衡平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即罗马法、 教会法以及自然法学派的影响。首先是罗马法的影响。在英国刑法体系中,普通法先于衡平法产生发展,而 上文提到的罗马法盛行时期,虽未对普通法产生太大的影响,却影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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