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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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发展,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 障,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 府办规(2021) 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基本涵义)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或提供,主要为失能、认知 障碍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 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机构或床位。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保基
2、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统筹协调、扶持发展、指导 督促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全市保基本养老 机构(床位)的建设予以支持。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完 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管理有关政策。区民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 (床位)的规划建设、核定核直、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基本原则) 名单管理、优化发展、扶持措施、规范管理、查询与申请、参照条款、实施期限 等共十九条内容。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 运营、管理等活动。二是明确了基本涵义。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指由
3、政府主导建设或提供, 主要为失能、认知障碍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 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机构或床位。三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统筹协 调、扶持发展、指导督促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 对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予以支持。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制定完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管理有关政策。区民政局会同区 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规划建设、 核定核查、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四是明确了基本原则。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和运营应坚持均 衡
4、发展、分级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了建设任务和提供方式。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总量不低于本区户籍 老年人口的1.5%。每个街镇原则上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口导 出较多的中心城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实行本区在地建设与全市统筹建设 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落实。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力,也可以由社会投 资举办。六是明确了设施与服务要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设施标准应当与本 市基本公共服务及养老服务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 要求(DB31/T 685-2019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 08-82-2020 ) 等要求,注重实用适用
5、,合理控制床均造价,避免铺张豪华;为入住老年人提供 以失能、认知障碍照护为主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活动等服务。七是明确了入住条件、登记轮候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可以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1.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 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2.经认知障碍照护专项测评或综合性医疗机构、 精神专科门诊确诊,存在一定程度认知障碍的老年人;3.本市特困人员、重点优 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符合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老年人。老年人可以选择入住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也可以选 择符合条件的市、区统筹使用的其他保基本养老机构(
6、床位)。对需要轮候入住 的,根据就近原则,按照户籍地、居住地的先后顺序,结合登记时间、身体状况 等因素排队。八是明确了收费办法与价格水平。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收费按照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协议约定或购买的保基本养老 床位,其服务收费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区民政局应当配合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 本市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或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综合考虑区域内保基本 养老机构(床位)的收费水平。市民政局定期发布全市及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 位)价格平均水平。九是明确了名单管理与查询。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发 布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7、的名单查询、入住申 请,由上海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统一提供。十是明确了扶持发展与管理要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按照本市养老机 构相关规定享受补贴、优惠等政策。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对保基本养老 机构(床位)的补贴扶持政策和操作细则。市、区两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养老机 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信用监管,以及行业日常管 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措施,加强对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指导与监管。 长者照护之家提供保基本养老床位的,其床位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四、关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公平可及、应
8、保尽保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做到建设标准适宜,收费价格适中,保障水 平适度,服务安全可靠。第六条(规划与建设)各区应综合考虑本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及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等因素,统筹推 进本区域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总量不低于本区 户籍老年人口的1.5%。每个街镇原则上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口导出较多的中心城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实行本区在地 建设与全市统筹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落实。第七条(提供方式)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投资举办。各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建设任务。确定为保基本养老机
9、构的,其床位全部为保基本养老床位。当本区 域内保基本养老床位不足时,区民政局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与 社会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购买床位。协议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服务 水平应与本区域内保基本机构服务水平大致相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协议购买床位的,应当将购买床位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社会力量通过享受划拨或优惠出让土地,无偿或低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 补助等政策举办的养老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床位作为保基本养老床位。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其他养老机构,经协议约定后,可将 其中部分或全部床位作为保基本养老床位。第八条(设施要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设施标准应当与
10、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及养老服务 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82 2020 )等要求。原则上所有床位均应当符合本市护理型床位的设置要求,设置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应当符合本市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要求。存量保基本养 老机构(床位)应当逐步改造,达到上述要求。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室,每间床位数以2-4张为宜,认知障碍照 护单元内可以适当设置单人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控制单间居室面积,通过 单元组团、共享空间等方式,强化综合利用和功能复合,保障各项服务开展所 需空间;加强院感防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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