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docx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 运输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 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 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活 动、港口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相关的信用 信息归集管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 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登 记并经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
2、运输经营者、公共汽车 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小微型客车租赁、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经营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一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道 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登记并经经 营许可(含本省审核转报上级机关许可)或者备案的水路旅 用自检信息填报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A级;连续两年未完成信用自检信息填报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 不得超过AB级。经营者自检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iWj不得超过AB级。当年新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完成备案,以及当年转入本省 的经营者才安照本办法
3、规定进行记分,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A 级。第二三十七一条经营者失信行为只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分。一个评定周期届满,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 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记入本评定周期;尚未处 理完毕的,应当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第二三十八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生 成信用等级初步结果,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 窗口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第二三十九三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 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申请。第三十四条 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
4、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以及 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评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以及相关经营者。第三十一五条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经营者修复信用。第三十三七条 失信经营者应当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 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 要求,并通过开展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公共 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 式进行信用修复。经营者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满3个
5、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满1年6个月,且公布期内未再发生同类以上失信行 为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第三十四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 不满1年的;(二)3年内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 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 情形。第三十五九条 按照谁产生、谁核查,谁认定、谁修 复的原则,信用修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作出认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6
6、9 X 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710 )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关情况 说明材料。(二)受理申请。作出认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 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 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三)核查申请。录入失信行为信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对申 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整改通过验收以及失 信行为修复验收意见。(四)修复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根据核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 用修复通知书(附件811 ),及时告知
7、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 结果;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 和救济途径。(五)修复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 内在“信用交通江苏”和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网站其门 户网站上公布该修复信息,并公示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 书,将结果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共信用管理 部门。第三四十六条经营者信用修复后,涉及的失信行为记 分不再作为信用修复后的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三四十七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方便经营者以及 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查询信用记录
8、。鼓励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查询相关 方的信用信息,在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经营者信用信息,将经营者信用情 况作为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奖补资金、评比表彰等 重要依据,形成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第三四十八二条经营者上一年度信用评定等级为 AAA级,且当年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如下激励措施:(一)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 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二)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 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
9、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三)在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 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等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中 设置加分项;(四)在开展交通运输服务保障、政府采购、财政资金 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优先考虑;(四五)适度减少检查频次;(五六)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待遇,部分申报材 料不具备的,可以先进行信用承诺后补报材料;(六七)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第三四十九三条 经营者当年内信用得分不满60分且 失信行为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提醒该经营者其信用情况。经营者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记分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
10、积记分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等规定,采取如下惩戒措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 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C级及以下的,车辆经营权到期后, 收回经营权,不再延续;(二)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出租汽车单车)在当年 内失信行为累积记分达60分,或者连续2个年度失信行为累 积记分均达30分,或者经营权使用期内失信行为累积记分达 100分的,在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后,收回该车经营权,不再 延续。第四十一五条 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 道路水路运输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
11、重点关注名 单):(-)当年内信用得分不满60分且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值 超过20分以上的;(二)上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BC级及以下的的;(三)当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三四)距离上一次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的时间不足1年的;(四五)经营者违背信用承诺的。第四十二六条 经营者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有关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 加大检查频次;(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授予荣誉;(三)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 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限 制;在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中予以相应限制。第四十
12、三条 经营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 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 法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规定予以惩戒。第四十七条评定周期内,经营者的车辆、船舶失信行 为累积记分达到20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一)在对涉及的车辆、船舶扩大经营范围予以限制;(二)不得安排涉及的车辆、船舶参加具有重大政治和 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第四十四八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之前,经营者信用得分 以及失信行为累积记分符合相应信用等级评定分数的,应当 按照相应信用等级进行实时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
13、将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信用 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其所属的各职能部门(机 构)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等方面的考核。第四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未按规定归集信用信息、认定失信行为、评定信 用等级、实施信用修复、应用信用结果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对陈述和申辩、异议申请、复核申请等作出处理答复的;(三)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四)擅自清除、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记录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14、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五十七一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 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五十八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之外的社会法人或 者自然人在本省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港口经营或者相 关经营活动,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将相关失信 行为信息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和“信 用交通江苏”网站等进行公示,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 系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符合联合惩戒情形的,按照江苏 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信用等级AA级、A级、B级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道路 水路运输 经营者 信用 管理办法 2022 修订 草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