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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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 4号)2022-04-19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民航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 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
2、定办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水利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7日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营业执照编号: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存储企业开户银行(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字)签字时间:签字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保函编号:开立日期: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规定办法,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营业执照编号:)需依法存储 (金额
3、大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 (金额大写: )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说明存储企业未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的书面通知原 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 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一日起至 年月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开立新保函,木保函即行失效, 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开户银行(盖章):地址:电话:联系人:签发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
4、书(样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编号:工资保证金存储 企业名称营业执 昭编号 八、*7inj j通信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 电话银行名称(保险公司名称)联系 电话支付对象姓名 (代表)身份 证号取款(付款)原因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 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根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决定依法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付款)金额大写:小写:行政执法文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人力资源社
5、会保障 部门意见请你行(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用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你公司开具的 保险保单)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 支付对象的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银行名称):现同意对 企业所承包 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账号名称:,账号:,金额 佰 拾万千佰拾元角分。该笔存储资金及利息由 企业自由支配,烦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特此致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印发保证金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6、问 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 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 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 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 专项资金。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 由市州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管辖权限实行属地管理(以下 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 发生工资保证金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铁路项 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它单个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 元。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限额标准及浮动办法,根据全省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实 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 改或处理处罚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降幅为50%;连续3年未因 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
8、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制度的,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1年内未 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2年内曾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 或处理处罚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提高50%;在全省范围内因拖欠农民 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存储金额提高100%。上述提高比例后的存储 金额,不受第四条规定限额的限制。第七条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或开工备 案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
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 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 专用账户,按照核定的金额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附件2) 替代,受益人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有效期至少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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