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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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M翎1 12021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商丘市城市管理 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工程质量安全 监管处。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wps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 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 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对特种 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共同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 现场履职。危大
3、工程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实施带班生产, 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项目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做 好记录。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 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加强对 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 及时予以处置。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负 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第三十
4、二条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可邀请原论证专家 组成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提供技术 咨询服务。论证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技术咨询服务,不替代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程 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过“监管平台系统”上报,并按要 求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危 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
5、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及时 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三方监 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行的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6、工程概况、 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 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 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 报送监理单位,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 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 术标准GB 50497中所列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基 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当按要求进行专项论证。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 监测成果,并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反馈。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 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 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7、。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施工阶段性验收或完工 验收(包括安装后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 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施 工的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八条参加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 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
8、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时,可邀请原专项施工方案论 证专家现场指导。第三十九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 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 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 急抢险工作。第四十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可邀 请原论证专家参与,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四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 案,并依照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 (DBJ41/T228-2019)要求
9、及时收集归档。施工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2)风险评价及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附件4),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7);(4)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5、附件6);(5)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附件8);(6)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7)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记录;(8)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9)危大工程验收及整改记录;(10)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及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记录等资料(附件9、附件11、附件12) o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
10、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批手续(附件4),专项 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7);(3)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5、附件6);(4)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附件10);(6)组织或参与危大工程验收记录;(7)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 复单、监理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制定专 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
11、,记入不良 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第四十三条论证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 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 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 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 财政
12、申请予以保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 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 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存在违反危大工程管理 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或及时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
13、法 实施处罚。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 挖、支护、降水工程。二
1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 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 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 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施工现场2台(或
15、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 台多机种作业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 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 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16、。(七)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A)冻结法工程。(九)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 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十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 认定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2018) 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 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
17、全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全省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附件2。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 指导监督和对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工地监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系统”),对危大 工程实施动态监管。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危大工 程安全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超
18、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在3m至5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 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 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 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 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 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
19、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 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三)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式 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四)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 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 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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