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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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 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 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 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非 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 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 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 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 审。第三
2、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士级 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非临床药土、非临床药师、非 临床主管药师、非临床副主任药师、非临床主任药师。第四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 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已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药学专业)且成绩 合格的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对应非临床药学初、中级职称。专业技术 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视同其具备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 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副高级职称采取考3 .国家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收录期刊发
3、表本专业论文5篇。4 .在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 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项。5 .负责(排名第1位)起草国际标准并发布1项。(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非临床副主任药 师职务满7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2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 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 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 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第十三条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对口帮扶工作,按照相 关
4、规定可提前申报。第十四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答辩第十五条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需参加答辩:(-)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二)破格申报评审人员。(三)非临床主任药师申报人员。(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 下者,均包含本级。(二)药学相关专业为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两位为10 的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专业。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 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三)
5、非临床副主任中药师、非临床主任中药师视同为非临床副主任药 师、非临床主任药师。(四)本条件中药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接触药品的 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等。(五)国家级、省级药品现场检查分别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六)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中承担 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参与主研人员是指项目 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标准”是指已经发 布的标准。(七)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
6、、直辖市;部是指国务 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 委、办等。(A)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 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九)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十)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 或译著。(十一)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 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
7、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 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十二)表彰、表扬、奖励,应提供文件或证书;采纳须提交采纳文件原 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 广,需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 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临床批件,需提交批件和单位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第十七条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 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 评审条件。第十八条本条件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 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条件由四J11省药品监督
8、管理局、四J1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职责分工解释。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探索开展同行专家评价机制。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 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 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 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 .年度
9、考核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3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 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4 .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并负有技术责任或 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非临床副主任药师1.申报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 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医院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专业)且成绩合格;申报专 业须与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
10、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执 业药师须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参加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或由执业 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非临 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 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 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 专业工作满7年。(4)具备药学相
11、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1年。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非临 床主管药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后,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7年。(二)非临床主任药师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非临床副 主任药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非临床主任药师职称评审。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非临床副主任药师1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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