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每日一练89——驳复仇议公开课教案教学设计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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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言文每日一练89驳复仇议柳宗元(唐代)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银所杀, 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 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 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跋刑甚矣。旌其 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 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 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献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 然离矣。何者
2、?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据之诛,独以其私怨, 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 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 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 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镉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 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鹫而凌 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 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 法,陷于大戮。而日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己。 其
3、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 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 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 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 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 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跋 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翻译以下句子1 .及后王德薄,不能远有,则江汉之间,尚皆弃之以与蛮、夷、楚、 越;况潮岭海之间,去京师万里哉!2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精之诛,
4、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 是死于法也。3 .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译文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邦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 爽被县尉赵师镉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 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 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 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 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 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 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
5、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 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 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 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 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 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 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 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 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 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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