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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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规范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 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工作中,严 格按照坚持标准、综合考核、突出业绩、公平公正的原贝!,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评审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 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第三条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坚持 德才兼备,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完善科研评价导向,注重凭 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克服“唯学历”、“唯 资历”、“唯论文”等倾
2、向,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职称评审 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工作,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 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申报评审的,其 本人应该回避。一般不安排本人参加本次评审工作,因特殊 情况需要本人参加评审工作的,则在评议本人或亲属的过程 中予以回避,在计算投票结果时,该成员不计入统计基数。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政策规定、违纪和不 正之风的,
3、个人可向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人事处反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10 - 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校职改办”),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 公室主任。第五条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纪委书 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 师代表组成,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受理投诉 及举报。第六条组建评审委员会学校根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意见
4、,组建学院高 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高、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 事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组建专家评委库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按系列组建专家评委库。评委库由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国家规 定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一般每年更新一次。专家评委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 道德。(二)能正确掌握和执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 审工作纪律。(四)具有较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
5、参加评审活动的 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五)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 过60周岁。第八条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前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数一般 为单数,且不少于9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 任委员1名。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校职改办在每年职称评审前, 按照相关要求从评委库中抽选产生。承担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 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副高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第九条年度评审委员会职责和权限(一
6、)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根据评审条件,按照规定 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 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二)评审委员会权限:按照评审职数,审定各学科评 议组推荐的具有评审权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 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时负责审议各学科评议组推荐的不具备 评审权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对在校外通 过自主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评 审。评审委员会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十条组建学科评议组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按学科群建立若干学科评议 组,成员由相关学院(课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人员组成,
7、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学科评议组设 组长1人。评议组成员由校职改办在每次职称评审前,从评 委库中抽选确定。第十一条学科评议组职责及权限(一)学科评议组职责:负责根据评审条件,按照规定 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 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二)学科评议组权限:负责评议、排序、审定相应系 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候选人。学科评议组在学校职称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 督。第十二条组建教授会教授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各学院(课部)负责人担 任,成员由各学院(课部)全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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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 资格 评审 工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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