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强制法考试题目及答案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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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一、填空:1 .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2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合用行政强制法。3 .法律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4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5 .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6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7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8 .查封、扣押的期限,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9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10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称。11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12 .在催
2、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 执行决定。13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14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附义务的数额。15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解决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16 .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行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告知 当事人,并依法作出解决。17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8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办理。19
3、 .行政强制法中土旦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20 .行政强制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单选: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署名或者盖章。(J).查封、扣押的期间涉及检测、检查、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X)2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J).公民死亡的,终结执行。(X)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终结执行。(X).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对 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X)23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导致环境污染或 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4、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V).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合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行代履行。(J)24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J)25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 名义实行行政强制,合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J)五、案例分析或简答案例: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扣押物品决定书王某:你因涉嫌冒用别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 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
5、规定,对你所冒用的别人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扣押。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A区公安分局(公章)X年X月X日答:一、未注明当事人的具体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未注明扣押期限;三、执行扣押的法律依据错误;四、未注明扣押物品的数量;五、未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决定书上未注明文书号。六、简答:简述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二是按照法定的条件 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 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过
6、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必须 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成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重要是指行政强制实行过程中,应当贯彻和发挥教育的功能, 促使当事人更加积极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 系应当是“教育”先行,“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涉及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 育,也涉及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重要针对前者。严禁谋利原则的内容。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 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严禁谋利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 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
7、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规定。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 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规定补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 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规定补偿。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大纲第一章总则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理解立法目的、行政强制的概念; 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合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一、立法背景和意义。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
8、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 的颁布实行,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 措,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助于解决行政强制实行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有助于哺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二、立法目的。(第1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强制的概念。(第2条)(一)行政强制的内涵。行政强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 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9、、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行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 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 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作 出,其自身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行。(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一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拟定的义务或者达
10、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拟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 续;三是强力性,即不管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逼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 务的性质。(四)特殊行政强制。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合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涉 及: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 措施。四、行政强制法的合用范围。(第3条)(一)行政强制法的合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合用本法”。原 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行均应合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行政 强制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依据其他
11、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行政强制时,除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规定外,应当合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合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三种情形: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用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金 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品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优先合用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相 似,但只限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
12、本合理拟定,由当事人 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第4、5、6、7、8条)(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强制始终,体现行政强制法精髓,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行具有普遍 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涉及: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 结合原则、严禁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二)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第4条)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二是按照法定的条件设定和实行行政强 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三)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内容。(第5条)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
13、务 应当适当,不能超过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 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成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 行行政强制。(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第6条)重要是指行政强制实行过程中,应当贯彻和发挥教育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更加积极地 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教育”先行, “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涉及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也涉及对社会公众的 一般教育,但重要针对前者。(五)严禁谋利原则的内容。(第7条)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应 当有自己的利益。严禁
14、谋利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 者个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规定。(六)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第8条)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规定补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 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规定补偿。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熟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 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理解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和说明情况制度、行政强制后评价制 度。一、行政
15、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归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合、设施或者 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五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采用的暂时性限制措施。法律规定 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涉及盘问、留置盘问、拘留、人身检查、约束、隔离、 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收容教养等。(二)查封场合、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重要是对不动产或者 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 用。(三)扣押财物。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
16、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重要针对可 移动的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冻结重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涉及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公司汇款, 也涉及股票等有价证券。(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10. 11条)(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行政强制法遵循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明确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具体规定了它们的设定权。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 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二是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
17、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应当由 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 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二是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献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 得作出扩大规定;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 制措施。三、
18、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12条)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重要涉及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 履行;常见的直接强制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解决财物。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及其相关制度。(第13、14条)1、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 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设定行政强制的有关制度重要涉及: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制度和设定行政强制 向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制度。五、行政强制后评价制度的内容。(第15条)1、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后,应当定期进行评价;2、行政强制的实行机关可以对行政强制实行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
19、时进行评价,并 将意见报告给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行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4、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认为行政强制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程序本章要点:熟悉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本节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程序的概念和一般条件;熟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 主体和一般程序,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程序;了解实行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规则。一、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程序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程序,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机关采用的从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拟定实行
20、人员、告知当事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到行政强制措施中止、终结、 解除等行为的环节、方式和时限的总称。二、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第16条)(一)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行政机关实行,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行;2、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行行政强制措施;3、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4、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二)可以不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3、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成行政管理目的的情形。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主体。(第17、70
21、条)(一)实行主体。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实行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 行,其别人员不得实行。四、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18条)(一)一般程序的环节。1、呈批。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告知。告知当事人到达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现场;4、实行。具体实行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规则。1、实行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行;
22、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告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 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 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署名 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五、即时强制的规定。(第19条)(一)实行即时强制的条件。1、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即“情况紧急”;2、必须遵循法定程序;3、事后救济。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二)即时强制的特别程
23、序规则。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 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六、实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20条)(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规则。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二)特别规定的程序规则。1、当场告知或者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 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 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实行不得超过法定期限;4、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成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得迟 延;5、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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