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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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充分调动和发 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更多的学习发展空间,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 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 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 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的,以及因身体原因 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有特殊困难情 况的
2、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第二章资格第三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申请转专业:(一)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学习总成绩在本专业前 30% 的;(二)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且确有专长,转 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三)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五)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预科期满后原专业发 生变化的。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一)按特殊计划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 专升本、对
3、口升学)或者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三)专业容量已饱和的专业;(四)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或者由其他学校转入的学 生;(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六)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七)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第三章原则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应该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遵循 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维护教育公 平,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二)尊重学生兴趣,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办学条件和学生专业素质能力;(三)文科、理科、不分文理三种科类之间互转原则上 不限制,但是学生参加高考的6门基础科目中必
4、须有申请转 入的专业的高考科目基本要求(例如: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 动化专业限定基础科目为物理,那么考生必须高考科目中有 物理;汉语言文学专业限定基础科目为不限,则三种科类考 生均可报名);(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若符合 学校转专业资格,仅能在中外合作办学性质专业之间互转;(五)转专业仅限于相同学制专业之间;(六)本科一批专业转入计划数仅限于该专业招生未报 到数;(七)符合第二章第三条第一、第二款两种资格的学生, 优先录取高考成绩高于拟转入专业对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学生。录取规则是按照学生第一学年总成绩平均分的百分比 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同分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符合第二章第三 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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