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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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统一规范成果共享应 用,保障成果安全,充分发挥调查监测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 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汇交、保管、发布、共享 和利用监督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指自然资源调查监 测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数据(集、库)、图件、报告以及相关的技 术资料等。(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基础数据,是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 利用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三)自然资源部会同国
2、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负责全 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制定调查监测成果管理 制度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草原等主 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 请公开工作;(五)会同部保密办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对拟公开 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六)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有关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七)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办公厅政务公开处为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部公 开办日常具体工作。第五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 办、谁负责”原则,各司局和单位为部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 负
3、责公开本司局和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 行政行为负责。各司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和单位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六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各司局和单位 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 容。第七条 各司局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各司局和单位拟公开政府信 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或其他机关的,应当进行协商、确认, 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信息公开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经
4、济和行业管 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有关司局和单位应当根据职 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和主办单位第八条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 方式。部公开办组织编制、公布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 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内容。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部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 主动公开:(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
5、、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部组织编制的其他规划;(四)有关自然资源统计信息;(五)部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 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信息;(A)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 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等;(十一)部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 及录用结果;(十二)自然资源部政务公开
6、基本目录确定应当主动公 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 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 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
7、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 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 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H条部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主办单位:(一)属于部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具体制作或获取 该政府信息的司局和单位主办;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涉及多个 司局和单位的,由牵头司局和单位主办。(二)不属于部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但属于自然资源 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按照监管职责确定主办单位。(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司局和单位、难以确定 主办单位的,由部公开办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属于我部职责范围
8、,或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由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处理。第十二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按照“先审查、 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 前,由主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 查。主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 应当报部公开办、部保密办共同研究确定。第十三条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司局和单位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 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部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 信息属于可以
9、公开的,由主办单位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 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建议将该信息纳入 主动公开范围的,主办单位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 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第三章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十四条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机制。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通过部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中央和部属媒 体、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开。部门户网站为政府信 息公开第一平台,可根据需要同时采用多种途径予以公开。基 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领域可进行空间可视化表达的专题地理 信息通过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开。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将正式印发件提供
10、国务院公报。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 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 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 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第十六条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 该信息的司局和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 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 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 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共同 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二)公
11、文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 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单 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提请部公开办组织研 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报请部领导审定。在部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部门户网站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七条部门户网站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门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 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 载等功能。第十八条部政务大厅配备政府信息查阅设施、设备,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我部申请
12、获取 政府信息的,由部政务大厅统一接收,有关司局和单位办理答 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一)部政务大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 形式审查、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印发,申请材料、 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凭证保存归档,对年度依申请公开情况进 行统计分析;(二)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拟定告知书 等相关文书,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部政务大厅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个工作 日内对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要素进行审 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 的政府信息的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经
13、申请人口头提出,部政务大厅代为填写申请表。第二H一条部政务大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形式审 查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素齐全的,部政务大厅予以登 记,通过0A系统发送“办理单”,转有关司局和单位办理答复。 部政务大厅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报部公开办确定主办单位。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不能确定主办单位的,由部公开办作出补正 通知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二)部依申请公开实行一次性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要素不全的,部政务大厅同时通过0A系统向部公开办或者主办 单位就是否需要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进行补正征求意见,部 公开办或者主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补正
14、意见。逾期未 反馈的,视为不需要补正。部政务大厅根据反馈意见起草补正 通知书,经部公开办审核同意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过于繁杂并且涉及多个主办 单位,经部公开办审核确有必要的,由部政务大厅按照“一事 一申请”原则起草补正通知书,经部公开办审核同意后,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素齐全,主办单位认为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 工作日作出补正通知书,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并对申请人给予 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补正期限。补正通知书通 过0A系统发送部政务大厅,由部政
15、务大厅印制并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答复期限自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可以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仍不明确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因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 关无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个事项,但内容清楚 的,可以不作“一事一申请”补正,由部政务大厅拆分有关司 局和单位分别办理答复。各答复要说明所针对的申请事项;(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 复;(三)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分别提出申请
16、的, 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第二十四条 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 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部 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 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政务大厅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 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部政务大厅与申请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四)部政务大厅之外的其他司局和单位收到向部提出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将申请及信封原件完整转交部政务 大厅。
17、部政务大厅收到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与申请人 确认转交时间,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程序,起算处理期限。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 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要求 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第三方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 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主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 开。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将决定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部牵头与其他单位 共同制作,已经主
18、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四)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保障成果 管理经费,明确调查监测成果保管单位并保持相对稳定。成果 保管单位负责成果日常接收、保管及共享利用的提供,承担成 果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五)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 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调查监测成果的安 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依照自 然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林业和草原工作国家秘密范 围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19、二、汇交和保管(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实行汇交制度。调查监测成 果按照“谁实施、谁汇交,谁组织、谁接收”的原则,自调查 监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组织调查监测工作 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调查监测组 织部门”)。(七)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成果保管单位会同相关技术 单位,对汇交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必要的技术核验。对技术核验不合格的汇交成果,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反馈汇 式、途径;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要求被 征求意见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 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二十七条 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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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 调查 监测 成果 管理办法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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