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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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泗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 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等行政执法行为。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 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 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卫生健康局及其受委托的县卫生 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的执法公示工作。法律、 法规另有规
2、定的,从其规定。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 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将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 息向社会公示:(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实施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科室、办理 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第十六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 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 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 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 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 记录
3、。第十七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采用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问和地点、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 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 录。采用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 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及邮寄清单。采用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 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同时音像记录留 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 时间、在场人员等内容。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 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
4、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的,除留存公告原件、刊登的报纸外,还要音像记录张贴公告的 时间、地点、内容及在场人员等工作全过程。第十八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 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 录实地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除对告知情况、催告情况予以文字记 录外,还要对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 容进行文字记录。第十九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
5、、管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 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 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 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 自行保管。第二十二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 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 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 其规定。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 档、保存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6、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有关 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 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泗水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泗水县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及其受委托的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 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 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
7、出决定。第三条县卫生健康局及其受委托的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 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 施,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是局机关的法制审核科室、执法大队 内设法制稽查科为执法大队的法制审核科室。第四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
8、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 进行法制审核。第五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流程,明确重大执法决 定的范围、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出台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第六条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 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法律依 据等材料提交法制审核科室进行审核。第七条 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
9、用是否 适当;(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A)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法制审核 科室要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 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科室要求行政执 法承办科室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 件,法制审核科室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 论证。第十条法制审核科室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 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
10、办科室应当 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科室和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 致的,由法制审核科室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 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科室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三条 局执法科室、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 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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