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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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同管理, 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为主体,与其他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法律文书,包括书面合同及协议。 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项目论证、 资信调查、谈判、文本起草、会审、订立、会签与签署、履 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进行 全过程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与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之间订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
2、以外的所有合同。第四条学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承办 单位负责、分工配合的工作机制。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学院合同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第六条学院审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合同的综合管理 性、严密性与合程序性。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合同文本送审稿,归口管理部门或 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合同文本审查 会,进行会商审查。第二十六条合同文本审核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文本送 审稿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须由审核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 人员签字。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 “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上述语言的使用,
3、视为对合同 文本送审稿的否定。第二十七条实行合同文本会签制度。任何合同文本都 须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首先由承办单位的合同承办人对合同文本提出申请,承 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业务主 管院领导审批,再由规财处审批经费、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 关财经法规;审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是否进行预算审计和按 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5万元以上合同、重大和复杂项目还 需法律顾问签署意见。5万元以下由承办单位分管院领导审 批,5万元(含)以上由院长审批。凡属涉外、资产原值在单项10万元(含)以上、批量 2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投资、捐赠、国内合作办学、与 外单位科研合作等重要合同文本经院党委会或院
4、务会通过 后由院长签署。第四节合同签订第二十八条实行合同分级授权签署制度。5万元以下由承办单位分管院领导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 专用章,5万元(含)以上由院长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 章。凡属涉外、资产原值在单项10万元(含)以上、批量 2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投资、捐赠、合作办学、与外单 位科研合作的重要合同由院长签署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以上合同签署,确需变更签署人或印章的,须申请院长 专项授权。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任何印章。第二十九条我方在合同上签字之前,原则上应当让对 方当事人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 不得将学院已签字、盖章而对方未签字、盖章的合同,全部 交给对方或邮
5、寄对方签字、盖章,防止造成学院被动。特殊 情况,需书面报告申请,经院长同意方可执行。第三十条 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 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负责合同的执 行,随时向分管院领导、院长和学院党委会议报告合同执行 进度,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 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义务。如对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 时申请学院向其发出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合 同而使学院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
6、大,并 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履行合同的职能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如果 发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 报告分管院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 少损失。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三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或双方约定的条件。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 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或解除合同 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经 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公证;(五)
7、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做出,并有效送达合同相对方;(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或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 订程序进行。第六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外, 院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本部门、本单位 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特殊情况需要签订的,需经院长书 面授权。本办法和学院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特定人代表学 院签订合同的,院长保留随时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权利。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与合同相关的法人授权委托事宜, 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负责授权委
8、托书的出具、编号及 备案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 制度,严格使用程序,避免出现不当使用的情况。签订合同时需要学院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比 照授权委托书的出具与使用办法进行管理;需要学院提供法 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和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外, 需要申请院长授权委托或院长决定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合 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到学院办公室填写授权委托申请 书,并由合同承办单位报院长签署。第三十八条对外出具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 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 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学院印
9、章。授权代理事项和 权限必须具体明确,不得笼统使用“全权代理”字样。第七章合同用印、编号、备案及存档第三十九条 学院合同统一使用学院合同专用章,专用 章由学院审计与资产管理处保管。如合同对方特别要求使用 学院行政印章,须对方书面明示方可使用。第四十条 使用合同专用章和学院行政印章必须严格遵 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印章管理部门只能对完成本办法规定 的审批和签署程序的合同加盖印章,并加盖骑缝章。第四十一条 审计与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合同专用章使 用的管理,建立健全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严格使用程序。 严禁携带学院行政印章和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第四十二条学院办公室对加盖印章后的合同文本应当 编号、登记
10、、留存备案。编号格式:,字母后六位为年月, 后四位为全年的合同编号,如:(表示:职院20*年1月签 署的20*年第1号合同)。第四十三条学院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在合同盖章时, 应当建立合同用印台账,并留存备份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审 签表。第四十四条合同专用章若有遗失,办公室应负责及时 登报声明作废,对责任人应追究相应责任。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文本及其 他合同资料的管理,对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 形成的所有相关资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不得遗弃、 丢失和损毁。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原件、有关资料原 件送交学院档案室归档,同时在本单位保存已存档文件资料 的复印件。需要
11、销毁合同资料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八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四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以合同承办单位为 主进行。纠纷发生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 必要时向院长和党委会议进行报告,同时应提出解决的建议, 经同意后依法进行应对和处理。第四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归口管理部门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维护学校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应 形成书面分析报告。第九章监督问责第四十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依照 各自权限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 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
12、导和院长并进行纠正和查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对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的;(二)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三)未依法律和本规定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四)丢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的;(五)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六)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 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泄漏学院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 密的;(七)合同用印违反学院规定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损失的。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及修订。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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