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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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法”。 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全部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市、县区国有资
2、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全部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担当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
3、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体系,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资产运营公司”两级国资监管机构构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依据须要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成立国有资产
4、经营公司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分步明确,第一步:轻工纺织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机电重工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商业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国有独资企业耀华玻璃集团公司、秦皇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造船厂、新港港务总公司;相对控股企业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市外供公司和渤海物流有限公司。其次步:包括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含事转企单位)完成改制后有国有股份的企业。2022年底前实现对市级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管。 1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全部者权益。 (二
5、)依法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会、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政府提交的报告,负责董事和监事的日常管理。 (三)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出资人权益。 (四)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或举荐,建立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所监管企业中市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建议; 2、在干部管理权限内: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举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六)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 (七)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并根据全市统一规划,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安排。 (八)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九)解决、协调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敬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
7、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加企业竞争力。 (十二)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一)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二)持有所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 (三)提出向所属国有独资公司派出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建议人选;提出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的建议人选;提出向国有参股企业派出产权代
8、表、董事、监事建议人选;以上人选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举荐。 (四)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依法进行产权或股权的转让和交易。 (五)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报资产运营状况。 (六)在接到所出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案后及上述会议召开 2 10日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在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时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事项进行表决,并在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状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七)市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
9、理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经营预算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需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设置、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在企业改制、股权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合并、分立、清算、租赁、资产涉诉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时,必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
10、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运营效益等状况进行统计分析,驾驭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状况和运营状况,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效益、偿债实力、发展实力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作出精确评价。 其次十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
11、资人职责,根据全市发展战略、“十一五”规划和“4+2”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安排,并组织实施。 其次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重点监管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 其次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其次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向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其次十四条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要主动协作监事会的工作,照实向监事 3 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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