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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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虬小区广大求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04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建房2009274号)和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 2019 172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业主产权登记第二条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名册。业 主名册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条 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资 料。
2、本选举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不 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 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 物专有部分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 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条件按照湖南省物
3、业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建 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 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 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依法取得登记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 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三)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 总人数:7(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
4、分,及同一 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六条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 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自然人代 表行使投票权;业主为非法人组织的,由非法人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 票权。第七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需经业主表决决定的事项,业 主可以委托代理人投票,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业主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业 主签名或者盖章。业主在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中享有的被选举权,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不 自行投票
5、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不服从业主大会的决 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由业主大会会议选 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奉 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践行社会主议核心价值观,模范履 行业主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定的组织能力 和必要的工作时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2、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非法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3、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利用黑
6、恶势力或者“软暴力”干 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4、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被撤销的;5、被有关部门认定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 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尚未整改到位的;6、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 业服务费的;7、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应当回避的;8、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报名采取自荐与推荐(10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推荐一 名候选人)两种方式。自
7、荐或推荐的业主委员会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限 内提供以下选举材料并现场填写报名表(逾期不再受理):1、参选承诺书;2、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依据(无犯罪记录证明);3、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据(近5年);4、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相关证明(按时缴纳水、电、物业或管理费等相关 证明);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推荐的候选人需提供十名以上业主联名的推荐信;第十条鼓励业主中在职或者退休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 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报名结束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参照业主委 员会候选人条件核查参选人的资格和报名资料。符合报名资格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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