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5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受贿罪 行贿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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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刘康素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曾伟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5号)【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行贿罪【要旨】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 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相关立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林贵,男,1968年出生,重庆市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渝湘腊味食品有 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刘康清,男,1964年出生,重庆市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渝湘腊味食品有 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叶在均,男,1954年出生,重庆市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渝湘腊味食品有 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刘国富,男,1976年出生,重庆市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渝湘腊味食品有 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永富,男,1969年出生,重庆市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渝湘腊味食品有 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叶世科,男,1979年出生,重庆市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渝湘
3、腊味食品有 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骆梅,女,1977年出生,重庆市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信立农产 品批发市场销售人员。被告人刘康素,女,1971年出生,重庆市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产 品批发市场销售人员。被告人朱伟全,男,1958年出生,广东省人,无业。被告人曾伟中,男,1971年出生,广东省人,无业。被告人黎达文,男,1973年出生,广东省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 经济贸易办公室(简称经贸办)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 安全委员会(简称食安委)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王伟昌,男,1965年出生,广东省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中心屠场稽 查队队长
4、。被告人陈伟基,男,1982年出生,广东省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中心屠场稽 查队队员。被告人余忠东,男,1963年出生,湖南省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江南市场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仓储加工管理部主管。(一)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等人于2011年6月以每 人出资2万元,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 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加工区建立加工厂,利用病、死、残猪猪肉为原料,加入亚硝酸钠、 工业用盐等调料,生产腊肠、腊肉。并将生产出来的腊肠、腊肉运至该市农产品批发市 场固定铺位进行销售,平均每天销售约500公斤。该工厂主要由胡林贵负责采购病、 死、残猪猪肉,刘康
5、清负责销售,刘国富等人负责加工生产,张永富、叶在均等人负责 打杂及协作,该加工厂还聘请了被告人叶世科等人负责运输,聘请了骆梅、刘康素等人 负责销售上述加工厂生产出的腊肠、腊肉,其中骆梅于2011年8月初开始受聘担任销 售,刘康素于2011年9月初开始受聘担任销售。2011年10月17日,经群众举报,执法部门查处了该加工厂,当场缴获腊肠500公斤、腊肉500公斤、未检验的腊肉半成品2吨、工业用盐24包(每包50公斤)、 敌百虫8支、亚硝酸钠11支等物品;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固定铺 位缴获胡林贵等人存放的半成品猪肉7980公斤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测, 该半成品含敌百虫等
6、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二)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朱伟全、曾伟中等人收购病、死、残猪后私自屠宰,每月运行20天,并将每天生产出的约500公斤猪肉销售给 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等人。后曾伟中退出经营,朱伟全等人于2011年9月份开始至案发期间,继续每天向胡林贵等人合伙经营的腊肉加工厂出售病、死、残猪猪肉约500 公斤。(三)被告人黎达文于2008年起先后兼任中堂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经贸办副主任、中堂食安委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负责 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中堂镇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和依法组织各 执法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
7、等工作。被告人余忠东于2005年起在东莞市江南市 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任仓储加工管理部的主管。2010年至2011年期间,黎达文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 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康清、胡林贵、余忠东等人贿款共十一次, 每次5000元,合计55000元,其中胡林贵参与行贿十一次,计55000元,刘康清参 与行贿十次,计50000元,余忠东参与行贿六次,计30000元。被告人黎达文在收受被告人刘康清、胡林贵、余忠东等人的贿款之后,滥用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之前打电话通知余忠 东或胡林贵,让胡林贵等人做好准备,把加工场内的病
8、、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 肉、腊肠藏好,逃避查处,导致胡林贵等人在一年多时间内持续非法利用病、死、残猪 猪肉生产敌百虫和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标的腊肠、腊肉,销往东莞市及周边城市的食堂 和餐馆。被告人王伟昌自2007年起任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被告人陈伟基自2009年 2月起任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员,二人所在单位受中堂镇政府委托负责中堂镇内私宰 猪肉的稽查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间,王伟昌、陈伟基在执法过程中收受 刘康清、刘国富等人贿款,其中王伟昌、陈伟基共同收受贿款13100元,王伟昌单独 受贿3000元。王伟昌、陈伟基受贿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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