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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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省 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财建(2020) 24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救灾资金是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 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 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一次灾害过程出现符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中应急响应IV级及以上情况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
2、条件,但局 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根据受灾地区申请,由省应急管理厅商省 财政厅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第三条省级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 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省级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救灾 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救灾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 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省级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 应急管理厅对救灾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各级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
3、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六条省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抢险救援补助和冬春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支出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 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抢险救援补助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 置,紧急临时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 的其他救灾事项。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支出范围包括: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 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第七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以下标准测算: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每人2万 元;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30
4、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人 口 ,每人每天20元,最长救助期限3个月;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每户2万 元;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2000元。抢险救援补助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 险救援人员规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抗旱保供水投入等情况测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主要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数量,按每人130元测 算。第八条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 201550号)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省级承担系数:一类的30个市县为0.6 ;二类一档和二类二档的23个市县为0.5 ;二类三档的6个市为0.4。第九条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已补助部分,省级救灾资金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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