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58号 刑事申诉大检察官主持听证刑民交叉 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应听证尽听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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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58号)【关键词】刑事申诉大检察官主持听证刑民交叉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应听证 尽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 做到厘清案情、释明法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重在 释法说理,解开心结,引导当事人理解、认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处理决 定。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可当场宣布处理决定并阐明理由。 在听证员评议时,主办检察官可结合听证情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交流, 做针对性更强、更为具体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工作。听证员评议意见是人民检 察院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要保障听证员独立和充分
2、发表意见。【基本案情】申诉人陈某某,系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2010年至2013年,福建省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连续三 年为福建省某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泉州分行)贷款提供担保,塑胶公司均按期还贷。2014主办检察官当场宣布了审查结论,申诉人陈某某表示无不同意见,被不起诉 人吕某某及代理律师张某某明确表示,将尽快以实际行动与申诉人就民事判决的 执行达成和解。后续工作。听证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组指导福建省检察机关继续做好 案件后续工作。福建省三级检察院积极落实听证会对本案的处理决定,督促被不 起诉人王某某
3、、吕某某尽快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为申诉人挽 回经济损失。2020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吕某某以1200万元收回涉案企业铝业公司。2021年3 月10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指导意义】(一)办理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保 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检察听证既是深化案件审查、查明 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又是做好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 受理、首办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以听证方式审查,依法准 确定性处理。对于拟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当事
4、人矛 盾冲突尖锐,或者属有影响性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 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及其他参加人的意见。 对于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当面听 取申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充分释法说理,达到消除疑虑、增进理解、化解 矛盾、促进案结事了的目的。(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直接主持重大疑难复杂刑事申 诉案件的检察听证。检察长、副检察长主持听证,要在全面阅卷、掌握案情和申 诉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结合听证过程,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特别是在 听证员进行评议的暂时休会期间,要不失时机地结合听证情况,分别与当事
5、人进 一步沟通交流,从人民检察院拟作出决定考虑,做更为具体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 理工作,为当事人理解、接受将要作出的处理决定奠定基础。(三)要充分尊重听证员的独立评议地位,听证员评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作 出决定的重要参考。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其职责主要是听取当事人、案件承办 人及其他参加人就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作出陈述和说明,独立进行评议,并发表 评议意见。要保障所有听证员独立和充分发表意见。评议完毕,可以推举一名听 证员代表全体听证员发表意见。听证员之间有意见分歧的,听证员代表阐述完多 数听证员共同意见后,也要对少数听证员的不同意见予以适当表述。听证员的意 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
6、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 应当层报检察长作出决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现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现为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八H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X 2020年9月22日施行第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
7、行)第四条、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年4月10日,塑胶公司与泉州分行签订有效期一年、最高授信额度2000万元 的综合授信协议。铝业公司及王某某、吕某某(均为铝业公司股东)为塑胶 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为塑胶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最高 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前二日,即2015年4月8日,塑胶公司利用南安市 政府转贷过桥资金归还上述2000万元贷款,并于当日续贷2000万元,贷 款期限至2015年10月6日。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陈某某得知铝业公司欲转让,遂多次到铝业 公司实地考察。2015年5月12日,铝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吕某某与陈某某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铝业公司
8、100%股权以1400万元转让给陈某某, 并出具保证书,承诺铝业公司股权转让前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股权转 让后若铝业公司被第三方追讨债务,保证人愿意承担一切保证责任,所有债务及 造成铝业公司或陈某某的损失,均由保证人承担。铝业公司总经理陈某钊作为该 保证书的担保人。另约定,陈某某支付铝业公司库存材料款1400万元,其中 1000万元直接由陈某某代偿铝业公司贷款。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先后 向铝业公司账户转款1000万元,向吕某某转款1800万元。2015年10月6日,塑胶公司2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及利 息。2016年1月7日,泉州分行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9、塑胶 公司和担保人铝业公司及股东王某某、吕某某归还贷款本息。2016年12月12 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决铝业公司和王某某、吕某某对塑胶公司2000万 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铝业公司被诉,陈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 骗罪向连城县公安局报案,连城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同年5月2日,陈某某 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之诉,要求王某某、吕某某返还 14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7年4月24日,连城县公安局以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连 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 某某因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10、已向连城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相关司法 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故裁定予以驳回。陈某某不服,上 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3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某、 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鉴于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王某某、吕某某的刑事程序已经终 结,遂指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诉王某某、吕某某等人股权转让合同 纠纷一案。2018年12月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未 如实告知陈某某铝业公司的担保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股 权转让协议书,王某某、吕某某
11、返还陈某某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陈某钊对 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钊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6日,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陈某某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 某某、吕某某、陈某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 执行程序。陈某某不服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某、吕某某 涉嫌合同诈骗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原 不起诉决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 立案复查。申诉人陈某某仍不服,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吕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 诈骗罪,应当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最高人
12、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听证过程】听证前准备。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根据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 作制度,于七日内回复申诉人陈某某受理情况,并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系民营 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引发,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疑难复杂,属于检察机 关办理的涉嫌经济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件。为依 法妥善处理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大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 研究制定工作预案调阅全案卷宗,全面梳理刑事、民事各诉讼阶段的事实证据、 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制作案发前后涉案贷款担保明细和资金交易去向图表,参 考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和司法实务案例,深入分析涉案行为性质,厘清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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