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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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六年十月元以上3万元以下”,这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此类行 政处罚的幅度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已经做出规定的,规章只能在其幅度 范围内进行规定,因此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负向超出上 位法的规定。根据座谈反馈情况显示,执法部门针对该行为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因此办法该条处罚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因不被使用而实 际失效。5.办法的立法程序问题。办法的制定,严格完成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所有规定程序。市 建设局于2007年起草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审
2、核后,于2008年2月26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令公布。但是办 法实施后仅5个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就开始实施,且 办法中的个别规定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存在 不一致,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论证不足。(-)合理性评估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结合座谈会中各相关部门的意见,评估小组认为, 办法的立法目的科学合理,符合绿色建筑发展的方向; 设置大量鼓励性内容,有利于民用建筑节能行业发展;设定 的论证审查验收制度、节能公示和能效标识制度必要且合 理;但部分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存有处罚力度不足的缺陷。1 .
3、降低建筑能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美丽 苏州建设的需求。当前世界大环境已经引发全球经济发展模 式、供需关系、治理结构调整变化,外部环境更趋复杂,给 我市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多方面影响。着力做好能源 节约的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相协调,能 提升我市长效发展的能力,能保障美丽苏州的建设稳中前 进。办法在民用建筑节能行业起步之际即提出符合当下 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目标,体现了当时立法的前瞻性。2 .设置多方面鼓励性内容,稳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行业 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提出建筑节能战略,此后 民用建筑节能行业发展至今,已经研发了大批新技术、新产 品、新装置。但新技术、新
4、产品在实践中推广应用率较低, 研究开发与实际应用出现脱节现象,建筑节能企业由于资金 缺乏,产业化能力较弱,在配套技术、施工、使用过程中出 现施工工艺不成熟、节能产品性能不稳定等问题,太阳能、 地热、风能、核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刚刚提 上日程,利用比例较低。针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业实际存在的 问题以及该行业的发展阶段,办法并未过多设置强制性 规范,而更多的是设置鼓励性规范,既能有效引导注重民用 建筑节能,又能最小限度消除技术、行业发展不成熟所带来 的危害。3 .设定民用建筑节能论证审查验收制度,全面规范民用 建筑节能建设程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建筑领域的上位法规定,项目可行
5、性研究、施工图设计审 查、竣工验收等程序是建设项目所必需步骤,民用建筑节能 作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自然应当也完成论证审查验收等 程序。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第九条、第十二条和十三条、 第十八条专门明确和强调论证审查验收等程序,能有效体现 设计意图、控制施工质量。4 .推行节能公示、能效标识制度以及企业诚信管理制 度,有助于实现全面监督。前文述及办法设置大量鼓励 性内容,这些内容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开发商、建设 单位自觉。办法推行节能公示和能效标识制度,能通过 公示的方式实现社会监督,并进而刺激开发商、建设单位提 高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在另一层面,办 法创设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
6、在民用建筑节能中弄虚作假 的企业,对其作不诚信记录,以事后监督的方式督促企业遵 守办法规定。5 .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在第三 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一,对于未公示节能信息的,办法规定处罚金额 为1万以上到3万以下,评估小组认为,未公示节能信息的 危害性不大、情节不是非常恶劣,且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设置1万以上到3万以下的处罚金额,已经足以惩戒违反办 法管理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对于采用禁止性材料、系统、工艺和技术的,办 法规定处罚金额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评估小组认 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该等行为的,已经严重违反办 法的立法目
7、的和管理重心,仅对行政相对人处于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较之于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该类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不适 当,但囿于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位阶,在制定时必 须按照1996年10月18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耨款限额的决定的内 容,设定的罚款额度不能超过3万元,该规定内容与当下的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经不相符。(三)协调性评估通过文献检索,经比对与办法同位阶的相关规章、 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结合相关部门座谈会的意 见情况,评估小组认为,办法与其他同位阶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之间无冲突,总体而言,办法是一部协调性程
8、度 较高的地方政府规章,但同时评估小组也注意到办法关 于具体制度的内容相对较少,很多制度均为鼓励性措施,但 缺乏足够的配套规范予以补充完善。1 .办法的内容与其他同位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 无冲突。办法在制定之前,全国范围内就民用建筑节能 作出专门立法规定的只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规范更多的是中央到地方的规范性文 件在调整。办法在制定时,较好吸收了有关国家政策的 内容,实现办法内容与国家政策的协调,为民用建筑节 能管理工作的延续协调打下了良好基础。如办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就与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 (2
9、007) 42号)的要求保持一致。另如办法第五条规定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该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 (2005) 33号)的要求相协调。2 .办法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未全面落实。民用建筑 节能是个长效机制,短时间内无法实现产出收益,因此许多 建设单位在意识上不重视,也不愿意投入额外资金。办法 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并安排专 项资金,第二十八条鼓励多元投资。虽然市、县级市(区) 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有相应的引导资金,但其他相 关部门却缺乏优惠政策,如税务上的收税优惠、金融方面的 贷款优惠等。(四)可操作性评估通过座谈
10、会以及实地调研,各区住建部门和节能改造单 位提供的材料,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对法律规范的规定明 确,基本制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如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八条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验收程序和具体要 求,该部分内容在已有的建设流程上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的 具体问题和操作内容,使得民用建筑节能在建设过程中的更 具实际操作性。另外办法也未在建设过程中创设新的程 序要求,并未给行政相对人增设额外的义务和负担。办法旨在实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 这个目的的实现一方面依托于相关节能材料、节能技术等落 实在民用建筑节能在建设过程中,另一方面还需要民用建筑 使用人在使用建筑过程中践行节能措施。前者是静态
11、的,办 法从设计、建设、验收等方面予以规定,而后者是动态的, 办法所作的相关规定需要人去落实,办法在这方面 的操作性有欠缺。1 .绿色建筑的提法很大程度覆盖民用建筑节能。江苏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实施后,从江苏省层面到苏州市层面, 所提倡和落实的更多偏向绿色建筑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 民用建筑节能被“束之高阁二绿色建筑涵盖节能、节地、 节水、节材、室内环境和物业管理,是更加宽泛的概念,相 关制度以引导为主,民用建筑节能则是偏重民用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更多的强制性规范,两个概念还是有所区别。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制推行难度大,市场引导力度不 足。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行政强 制推
12、行和市场引导相结合。行政强制推行制度涉及对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侵犯或干扰,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 强制推行有违法之嫌疑。市场引导在当下力度不够,既有建 筑产权人对节能建筑改造的意愿不大。这两个原因导致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推行进度缓慢,且可操作行存有困难。3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难以监管。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同时授权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但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民 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均未见有具体操作和监管办法。公 共建筑室内温度的控制,需要公共建筑使用人来操作完成, 但是这个监管囿于人力物力实际上无法实现。4 .部分制度已经被新规范和新要求所变更
13、。民用建筑节 能领域的发展非常快,具体操作实践中的规范和要求都在发 生很大变化,因此办法原有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已经不一 致,如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查合格报告”在实际中表述为“审 查合格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关于自保温对象,实践中还 要求楼板也要做到保温;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安装太阳能 热水系统的楼层数调整为6层及以下。(五)立法技术性评估对照立法法及立法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对办法 的体例、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条文的具体用语进行 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在体例上做到结构完整、基 本条款齐全,在条文表述上用语符合汉语规范和法言法语要 求、表述基本准确明晰,但是在立法技术方面也存在一些问 题。1.办
14、法在名称和条文设定方面符合规章制定要求。 根据规章程序条例的规定,规章一般应以规定、办法命 名,办法涉及的是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以“力、 法”命名符合要求。办法总共三十七条,篇幅较小、内 容相对简单,不分章节安排条文内容。办法包括总则性 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建设、既有建 筑节能改造、罚则和附则规定,在体例上与民用建筑节能 条例相协调,充分完备。在条文表述方面,能够做到用语 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2,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的放矢,未重复上位法的规 定。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精简,就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了的行政处罚内容,办法 不再重复规定,
15、而是在第三十一条作了指引,针对办法 所特有的禁止性规定,办法对此作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设 定。3.囿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条件以及办法施行后的外部 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变化,办法也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缺 陷:第一,关于部门名称的表述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共江 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 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 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苏发(2009) 56号)两个文件的内容,设立苏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建设局和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 整合划入市住建局。因此办法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表述已经与实际不符,应当改为
16、“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第四条第二款中“房管”部门已经取消,“发展和改革” 部门、“经贸”部门的表述也应当作相应调整。第二,办法中个别概念表述不统一。“民用建筑节能” 是办法特别定义的一个概念,但是在办法行文中, 会出现“民用建筑节能”与“建筑节能”混用的情形,如第 十八条规定的是民用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但是在条文中却 多次表述为建筑节能。关于主管部门在办法第四条中表 述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在第二十四条却省略表述 为“建设主管部门二第三,个别条文的内容存在内在矛盾。如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 阳能热水系统,但第三款却又规定鼓励新建高层居住
17、建筑采 用太阳能供热系统。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十 层及以上为高层建筑,以此标准会发现根据办法规定, 十层到十二层的建筑既适用强制规定,同时又适用鼓励性规 定。第四,个别条文的表述不够简明。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主 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前后两句仅是主体的不同,其他内容均 一致,在表述上显得冗繁。(六)绩效性评估经分析专项调研结论、征求意见反馈以及相关报告,评 估小组认为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民用建筑节能 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制度规范层面,在全省乃 至全国均有创新意义,促进了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法 制化进展,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 施;在经济社会效益方面,基本
18、实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新 建建筑的民用建筑节能从设计到验收全过程落实,既有建筑 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逐步推进,建筑能耗得到有效降低,节 能行业得以快速发展。当然,办法囿于制定时的特定环 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办法本身在落实和执行上 已呈现逐步弱化的迹象,相关制度和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1 .办法施行至今已有八年,历经了法律规范从无到 有、民用建筑节能意识从薄弱到强化、节能技术材料工艺从 低级到高端、民用建筑节能实施范围从小到大的显著变化, 办法所取得的成绩应当得到肯定。第一,民用建筑节能规范体系逐步完善。依法治理的前 提必须有法可依,在办法未出台之前,民用建筑节能的 相关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和
19、地方政策在操作,尤其涉及民 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专项验收等内容,因为没有明确的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立法后评估情况总述错误!未定义书签。(-)评估阶段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评估方法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立法后评估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合法性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合理性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协调性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可操作性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绩效性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立法后评估结论和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一错误!未定义书签。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囿于行政行为合法性限 制,难以
20、在建设全过程中实现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管。办 法出台后,形成了以办法为核心,相关配套规范为辅 助的规范体系,为推进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制 基础。第二,民用建筑节能意识大幅提升。民用建筑节能的落 实,一方面需要借助新技术、新工艺从建筑硬件角度来降低 设备、设施的能耗;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建筑的使用人来自 觉践行节能行为,因此整个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意识也就 显得很重要。办法出台后,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各种培训 讲座、参观学习等宣贯活动,邀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 筑运营维护主体等一起学习办法的规定,强化有关主体 的民用建筑节能意识。第三,民用建筑节能取得明显成效。低能耗建筑比例提 升,根据江苏
21、省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居住建筑节能65%的强 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十二五”期间,我市累 计建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5006. 07万平方米。建筑 能效测评标识逐步落实,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 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逐步开展,完成数量已 经达到169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改造过程中推 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渠道,已 改造面积达到526.2万平方米。2 .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为民用建筑节能领域发展速度较快,外部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法 的实施绩效在一定程度上被打了折扣。第一,人民政府职责缺位。办法第四条分两款,第 一款规定了市
22、、县级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款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但是比对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 展条例,评估小组发现上位法中均有关于人民政府的职责 规定。在座谈调研中,有参会人员提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方 面相关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的情形,建议明确人民政府在民 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协调职责。第二,鼓励性制度落实困难。办法用七个条文的篇 幅规定了大量的鼓励性制度,涵括技术、工程、资金等民用 建筑节能的多个方面。办法规定如此多的鼓励性制度, 是当时立法环境的必然。鼓励性制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 力,仅是法律引导,其落地操作需要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觉醒,
23、虽然前面有提到办法实施后民用建筑节能意识大幅提升, 但还无法达到全面节能的一个高度,因此仅有鼓励引导还不 足以有效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第三,建筑使用过程中节能规制不足。办法针对民 用建筑节能更多考虑的是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的节能,如要 求施工图设计需要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建筑材料、建 设工艺和技术等需要满足节能要求,竣工验收时要通过民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但是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节能也是非常重 要的一环,而办法对此规定甚少,仅有第二十九条和第 三十条予以规定。第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困难。根据座谈会反馈的 各区信息,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府都会设立专项资金, 但是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不是非
24、常良好,甚至有些区出现没有 企业申请的情形。节能改造企业反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 项目资金主要是业主自筹,或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由 节能改造企业先投资后收益,同时向政府申请补贴,但因为 申请程序复杂、内容要求高,导致很少有企业去申请。另外,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收益呈现商用高、住宅低的特点。根据 吴江区提供的节能改造项目来看,酒店经节能改造的,能实 现每年每万平方米节约标准煤120-160吨,而居民住宅小区 则仅能实现每年每万平方米节约标准煤20-30吨。居民住宅 小区的节能效果不明显,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较少。三、立法后评估结论和建议民用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是建筑业调 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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