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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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推动深 度节水控水,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 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 用水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 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遵循统一规划、统 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 额管理相结合的
2、制度。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水管理机构按照 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第三十七条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 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 者挪作他用。禁止盗用消防设施用水。第三十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在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 等工程建设时,不得损坏供用水设施;造成供用水管道及 其设施水泄漏、流失的,应当及时抢修、维修,维修费用 和损失的水量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 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
3、使用 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业企业、高耗水服务 业企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五)工业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低于规定指标或者 未回收使用的;(六)纯净水、饮料等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 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七)盗用消防设施用水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施工损 坏
4、供用水设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依法依规予以处 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决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的,由相关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23年2月1日
5、至2025年1月31日。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加 强节水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计划 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实行统 一调配,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和扶持 对污水、再生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综合利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 的义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于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节水规
6、划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及 石嘴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综 合规划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额,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第九条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推进、讲究效益;(二)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强制节水与效益 引导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三)本区域与行业关系相协调,社会经济与节约用 水关系相协调,节约用水规划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
7、三)节约用水指标体系;(四)节约用水措施;(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保障和监督措施;(六)污水处理回用、咸水、雨洪水利用等;(七)其他与节约用水有关的事项。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三章计划用水第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自治区用水定额、经 济技术条件以及和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 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三条 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 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建 议,按照核定的年度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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