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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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 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于2018年7月 印发实施,是国内第一份专门针对水产养殖工程制定的环境 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建设 及生态环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试行)发布后,局部条款未得到有效的落实, 2020年开展的国家海洋督察也提出“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 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并未得 到有效实施,养殖尾水直接排入海或超标排放现象普 遍“,加之近年一些依据性文件的更新以及我省对水产养殖 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提高,规定(试行
2、)局部内容 亟需更新。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 与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三、主要修订内容(一)细化禁养区划定要求为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国家(省)控河 流断面的环境保护,减轻水产养殖工程对这些区域的环境影 响,本次修订提出市县政府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除 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划定禁养区外,还应 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区及国家级、省级监控断面上游等区域
3、划定一定范 围的禁养区。(二)加严限养区管控要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关于限养区的范 围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 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环 境敏感区域,管控要求为“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 期搬迁或关停”,有关管控要求与实际生态环境管理中对养 殖区的管控要求无异。本次修订加严对限养区的管控要求, 提出限养区内应严格限制水产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不得 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水产养殖工程。(三)严格取、排水管理我省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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