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户口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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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登记户口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各县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二、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字2013) 75号)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三、受理条件巴州行政区域内。、办理材料(一)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1、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张;2、居民身份证,原件1张;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1张。(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1、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原件1张;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原件1张。(三)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 收养未办理
2、出生登记的子女:1、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张;2、居民身份证,原件1张;3、收养公证书,原件1张。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 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 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按前款规定办理。(四)无收养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1、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张;2、居民身份证,原件1张;3、居(村)委会会出具相关证明,原件1张;4、警务室民警调查报告;5、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五)公民违法私自收养遗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 养)人,按规定移送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 为弃婴办理出生登记。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 (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暂缓为被抚养(助 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六)对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落户,必须报请公安 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五、办理流程图附录1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办事流程图开始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结束六、办理时限当场受理办结(即办件)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址:0号联系电话: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时间:上午10:00T4: 00 下午:16: 00-20:00冬季时间:上午10: -14: 00 下午:15: 30-19:30十、常见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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