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草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提升全市标准化 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 化条例、国家标准委关于标准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等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第三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 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 在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领域中,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 范、产品(服务)质量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为目标的探索性活 动。第四条 试点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协调和管理。市行
2、业主 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项目的受理、初审、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定期发布试点申报通知,市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组织本行业或本辖区的单位申 报试点项目,并汇总上报申报材料。第六条 试点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二)企业信用良好;(三)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 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四)所属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对试点项 目提供支持;(五)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拥有良好发展潜力。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
3、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试点 申请表。第八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 确认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 立项评审,确定一般与重点试点任务并下达。试点单位按要求上 报计划任务书。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条 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当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任务:(一)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 组;确定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协调部门分工,督 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 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标 准体系,编制完善标准体系表;收集
4、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积极主 导或参与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活动;(三)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标准 化基础知识和相关标准宣传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使全员 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四)组织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对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 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有 效实施;(五)标准实施评价和改进。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情 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管理 和服务的标准
5、化水平;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 方法、经验,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完善;(六)加强信息上报。每年度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 场监管局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平时不定期上报试点单位开展的标 准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的管 理和指导,试点中期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期限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 上方可以申请验收。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必要时可 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或 区市场监管局可以视情况组织预验收。第十四条试点期满前2个
6、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 和各领域验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经自查合格的,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提 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 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同意,报市市场监管 局正式申请验收。自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可以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 延长期限最多为1年。第十五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验收材料初 审,符合验收要求的,将验收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成立验收专 家组,对提交验收申请的试点项目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必要时 邀请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7、5名,由本市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成员、标准化专家、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的选取应当来 源于专家库。第十七条验收专家组由组长主持,依据各领域验收要求对试 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 方案。第十八条现场考核验收程序:(一)宣布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二)验收专家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四)考核现场,查看试点项目运行情况;(五)进行综合测评;(六)形成验收结论;(七)验收专家组向试点单位通报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 见和建议。第十九条验收专家组形成评估验收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 局。第二十条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 见,确定并公布对试点项目验收的结果。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 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评 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因故无法继续开展,需 要终止项目的,应当向项目保证单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项目 保证单位同意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Bo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