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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泰安*有限公司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磋商一致,达成如下契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消防工程施工工程地点:泰安市*工程内容:消防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簧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及图纸范围内室内、室外所有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消防喷 淋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气溶胶灭火器、消火栓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 防火门等工程的采购安装、室内外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联动调试及开通、第三方检验检测 (含第三方
2、毁坏性试验检测材料)、竣工验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竣薪水料整 理汇总、验收前成品保护、人员培训、维修保养、保修以及为完成消防系统工程所需的其他工 程内容和服务(含室外管道土建工程)。注:本消防工程不包含管道的预埋、预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配合下达开工令之日合同工期:9()日竣工日期:自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配合下达开工令之日起90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登搔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及现行国家、本地区有关施工 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按施工图及以上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大写):万元整(人民币)Y: 万
3、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契约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契约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油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
4、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 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 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薮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 收
5、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 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 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
6、要求进 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 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不参加试车,
7、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 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 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 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
8、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 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 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脸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契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9、,并随时 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 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 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 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
10、(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 师洞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契约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契约书内约定。23.2 合
11、同价款在契约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 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 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
12、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 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
13、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 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 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 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 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 能参加计量,计
14、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5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 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 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磋商签订延期付款契 约,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契
15、约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 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契约,导致施工 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提供27、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 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 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
16、与发 包人配合清点。27.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 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
17、为调剂串 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油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提供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 于一览表约定的提供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 期;27.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 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
18、,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 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 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 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
19、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 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提供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 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 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 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
20、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 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 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 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
21、质性变更油双方磋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 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 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叱视为该项 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 确认时,自变
22、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竣薪水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 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 可或提出修改意
23、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 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 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 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 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
24、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 竣工契约,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油此 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契约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 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25、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 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 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契约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
26、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 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 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
27、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 计算方法。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
28、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契约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 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契约书约定的质量标 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 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9、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 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 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
30、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 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 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 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契约,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31、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 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契约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 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
32、造成其他 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 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 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
33、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 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 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34、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 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 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 发包人承包
35、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L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 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 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4、合同附件、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
36、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5、招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图纸及规范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契约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契约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04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泰安市泰山区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37、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 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 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 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毁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
38、应责任。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磋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 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 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 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
40、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 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双方在契约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 义务。46、合同份数46.1 本合同陆份,具有
41、同等效力,由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磋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 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契约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8)合同图纸及规范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发包人选择 指定为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42、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 招投标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及本地区有关的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以上规范或标准不一致时,按最高或最严格者执行。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和要求。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5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肆 套。42发包人对图纸的要求:不能遗失、泄露、转让
43、,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全部收回。4.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代表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 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 托监理合同执行。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按通用条款第5.3条执行洞时以发包人任命中的规定的权限为准。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6、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职权:按承包人授权书所授予的
44、权利和义务执行。6.1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的处理形式: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 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给监理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并转交发包人,但对本 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量、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6.2 承包人项目班子: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到位。承包人派 往本项目经理部全部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 项目经理部人员以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为准。如承包人需对人 员、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发包
45、人同意后方可执 行。6.3 承包人的证件: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 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件并积极参加当地主管部门举办的与工程有关的培训活动 (费用承包人自理);全力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证件,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 包人办理各项证件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4工程例会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参加 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总监 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总监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 次。7、发包人工作7.1发
46、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并经承包人认可。(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提供要求:发包人负责 免费为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水、电接入点,水、电费用及施工场地内的水、电线路铺 设、安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向承包人收取水、电费用, 承包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5日内按时缴交。逾期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承包人不得异议。(3)施工场地与大众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并已满足要求,并经承包人认可。(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
47、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七天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 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毁坏或失准带来的 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内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第8.1 (8)条执行。(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整体工程的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及机械设备、 劳务安排计划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 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担施工场地的交通、噪音、排污吸纳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