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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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 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 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和促 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 管理的通知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对大学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 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 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
2、照国家规定运用 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 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借出款、存货等;(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一 定金额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形成的资产;3 .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要的资产;4 .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六)对外投资、服务按以下程序办理:1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受学校委托或接受拟投资项目 单位的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各
3、项工作;2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拟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 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完整和真实的申办材料,提请学校国有资 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 或党委常委会批准;3 .学校批准后,报审批;4 .经审核,转报省财政部门审批;5 .申请单位依据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财务处 理等相关事宜。(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 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 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 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4、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八)学校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0 -1 .申请报告;2 .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3 .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4 .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者合同书;5 .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6 .决定对外投资的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纪要;7 .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8 .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9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九)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 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 法享有
5、投资权益。(十)学校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房地产资 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可以将占有的资产对外租赁(出租、出借)。资产租赁(出租、出借)需取得学校授权。具体程序为: 拟租赁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11 - 室管理处按照权限报请学校批准。资产租赁(出租、出借)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管理程序,确保租赁资产的保值增值。(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1 .正常需用的资产;2 .租赁期限
6、未满的资产;3 .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4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5 .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6 .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7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实验、科 研的用房。(二)学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 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 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三)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 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 ,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或修缮责任;3 .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4 .违约责任;5 .合同期限;-12 -6 .确保
7、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约定。(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 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不影 响正常教学、实验、科研活动,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可 以利用占有的资产进行有偿服务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 动,进行内部经营。内部经营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收入、 支出管理,建章立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 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的一
8、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 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 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 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要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13 - 账务。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 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 请处置。第三十条 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 申请处置:(一)经技术鉴
9、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闲置资产;(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 济的资产;(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变更 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 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14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 不同情况提供
10、相应的申办资料:(一)申请报告;(二)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三)资产盘点表;(四)资产调拨、报废或报损审批表;(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二条审批权限:(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 研究,并报审批:1 . 土地使用权;2 .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3 .对外投资(含股权);4 .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固定资产;5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二)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单位上报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由学校自主审批,处置结果于每 季度终了 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厅
11、备案。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申批程序:(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15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鉴定并在国有 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 续;(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批复文件对资产进行处 置,并按规定将收入上缴学校;(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进行相关账目处理 及归档。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高等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 知规定权限和程序报
12、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或者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资 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 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 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按原渠 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 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资产安全完整 的保管责任。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
13、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 价收入、拆迂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 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收入,在扣除处置资 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财务处。学校任何单位禁止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 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 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 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 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第三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 资
14、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 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 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第六章收入与收缴第四十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17 - 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入应全额上缴财务处,由财务 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 截留、隐瞒、挪用。第四十二条财务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 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缴库情况,以备上级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四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 的产权登记工作及年
15、检工作,各使用部门予以配合。第四十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妥善保管产权登 记证,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存量 增减变动情况。第四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 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 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 有管辖权处理。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 权纠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 究后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18 -第四十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评估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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