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应当以享有物权为前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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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应当以享有物权 为前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享有物权。权利人应当首先举 证证明享有物权。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举证诉争物处于对 方占有即可;对方可以举证进行抗辩,否那么要承当举证不能的法 律后果。案例一:案外人鞠某、陈某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经审理 后未依法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一审法院依法对 鞠某、陈某所有的位于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工业路的房产(其 中一套邓房共字335043568号)东侧两间房屋及院落进行了查封, 后经竞拍习某经过司法拍卖程序获得该土地证号为:( 1998) 006074,房权证号为邓 335043567、邓 335
2、000994、邓 335000994-1. 对335043568、邓335043570、邓335043569房产。罗某现以鞠 某、陈某欠其260000元无力归还,将在邓州市工业路邓房共字 335043568号房产东侧两间房屋及院落作价转让给其为由,要求 习某返还两间房屋及院落。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 决习某将占有的位于邓州市工业路邓房共字335043568号房产 东侧两间房屋及院落(东西长6米,南北长9.9米)返还罗某; 2.诉讼费由习某承当。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 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经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3、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H 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B、杨C 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二原告位于镇平县城关镇 中山街西段北侧的房屋。杨B、杨C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B、杨C不 构成侵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A、黄 某承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 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产权应如何认定,杨A、黄某要求杨 B、杨C搬离房屋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 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 权分别在1998年和1999年就已登
4、记在杨A名下,杨A取得有相 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依法应认定为该房产的物 权权利人。杨B、杨C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并不能提 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从本案情况来看,杨B、杨C曾起诉 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分家协议有效,并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产 中二层门面房,确认涉案房产西侧两间门面房归其所有,但被生 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一审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杨 B、杨C无合法依据占用杨A已取得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涉案房屋, 对杨A构成权利妨害,一审根据杨A的诉请,判令杨B、杨C停 止侵权、搬离房屋并无不当。对于诉讼中杨B所提出的建造二层相应房屋问题,应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相关法条:中华人
5、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 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侵犯J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J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 罗某诉称鞠某、陈某夫妻二人欠其款无力归还,将在邓州市工业 路邓房共字335043568号房产东侧两间房屋及院落作价转让给 罗某,并签订了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二人便将房屋院 落交于罗某占有使用,但庭审中罗
6、某未提供相关产权证书及相关 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罗某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 告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对本案的 处理是否正确,罗某要求习某返还争议房产应否予以支持。本案 罗某系基于案涉房产已脱离自己占有并为习某实际占有的事实, 起诉要求习某返还房产,根据罗某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本案案由 应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排除妨害纠纷不 当,本院予以纠正。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依法登
7、记发生法律效力。 罗某虽主张其与房产的原权利人鞠某、陈某于2019年8月6日 签订了转让协议,由鞠某、陈某将房产转让给了罗某,但房产并 未依法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不能认定罗某已取得了 房产的合法物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一审法院在对鞠某、 陈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案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时,将争议房产作为鞠某、陈某的责任财产进行查封拍卖,习某是作为竞买人依 法通过竞拍并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执行裁定书取得和占有的该 房产,其占用该房产具有相应法律依据。罗某以习某无权占有房 产,要求其返还该房屋,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罗某诉讼中称争议 房屋不在法院查封拍卖的财产范围之内,但其诉称与一审法院在 拍
8、卖手续及执行裁定书中所载明的财产范围明显不符,也与其在 一审法院执行中对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 予认定支持。评议:本案中罗某请求习某返还原物,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 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罗某享 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不理后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 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 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J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
9、观 原因不能自行提供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 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 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J案例二:张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霞某与张某系父子 关系。廖某与案外人霞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 间,2008年1月5日,霞某与杨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邓州市新华路东段小草河南岸五层楼 房的三楼东户二室二厅单元房一套。2008年5月12日,案涉房 产登记在廖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43026229。案涉房屋现 由张某、丁某夫妻居住。另查明:廖某曾起诉张某要求腾房,后 廖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21年
10、4月1日作出(2020) 豫1381民初8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廖某撤回起诉。2021 年霞某起诉廖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于 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豫138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驳回了霞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霞某、张某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后霞某、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21年11 月5日作出(2021)豫1381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霞 某、张某撤回起诉。2022年丁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 立案受理,目前该行政诉讼未审结。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丁某、张某搬出位于邓州市新华路东段小草河南岸五层楼 房三楼东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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