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火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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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响应国家“隐患险于明火、防范 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森林防火重要指示,强化野外 用火管理,切实规范林区木材加工厂、瓦窑等作业单位及农 事生产的用火行为,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以下条款:一、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边进行生产用火 的单位,必须先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向林业部门审核批准 后,方可进行生产性用火。申请者必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用火取暖、照明、吸烟、 燃放鞭炮等及其它非生产性用火行为。三、森林防火期,
2、严禁在林缘地带进行烧田填、烧火土、 烧毛草等农事用火。四、各林间作业单位必须在厂区内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五、经检查发现存有森林火险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及时排除火险隐患。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 府、村委会报告,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会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 扑救。七、违反本制度第一、二、三、四、五条,未引起森林 火灾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5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 处以500-2000元罚款。八、违反以上条款,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 重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含扑火费用), 并处个人以500元7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50000元的罚款。九、由单位或个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森 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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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外 火源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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