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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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
2、市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 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 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22
3、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 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 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引水、蓄水设施保护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 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过黑河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 引水、蓄水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第三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黑河供水 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区范围内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资源规划、农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黑河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资金。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河引水系统的
5、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引 水、蓄水设施和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引水、蓄水设施保护第七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设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黑河引水系统的蓄水设施包括水库大坝及其配套设施。第八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保护区范围:(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5米的区域;(二)引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三)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及水 库大坝下游500米的区域。引水管渠的控制区域为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两侧外延10米的区域。第九条 黑河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覆盖、撤除、
6、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通讯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植树、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 修建墓地;(五)擅自从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六)危及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黑河引水管渠控制区域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 事其他危及输水安全的行为。确需筑路、敷设管线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引水管渠安全和 输水安全的要求施工,并接受引水管渠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引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 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
7、应当积极配合,予以 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 砂、取土、修建墓地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 水库大坝保护区域内修建码头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与坝脚输水、泄洪等设施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水库大坝安全。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第十四条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作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五条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 监测和检查;对监测检查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 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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