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总则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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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论一.民法的概念1 .定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巧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国是一个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民法形式:形式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单行的民法典(我国不存在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普通民 法:使用主体、条件普通,广大大众特殊民法:使用特殊领域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的: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使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保护力度的平等不等于结果的 平等)法律默认的不平等:亲权关系;消费者、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1 .平等主体之间的
2、财产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2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关系人格关系(人格:自然人主题要素的总称,物质性:一一生命、健康、身体;精神性一一 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身份关系(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地位)3 .人身关系可通过财产补偿转换成财产关系,这种转换具有专属性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1 .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用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调整对象:经济法是纵向经济关系,国家在上;民法是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方法:经济法是指令和服从;民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性质:经济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2 .行政法(一般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从属性关系为调整对象).住所:起诉被告应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民
3、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 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同时民法 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间断的)的地方, 为经常居住地,医院除外。拟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 债务履行地、宣告失踪和死亡等都有重大的法律意义)2 .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以户口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 养、失踪、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献:1984年起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
4、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五.宣告失踪和死亡.宣告失踪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法律事实;必须经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经由法定程序(备案、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满后结合事实予以判决)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财产设定代管人(不涉及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失踪人若 为未成年人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代管人一般为监护人;代管人只需尽善良管理 义务即可,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要承担责任,代管是一种无偿行为);代管人职责:清 偿失踪人债务、追索失踪人债
5、权失踪宣告的撤消: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卜.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1 .宣告死亡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之日起满2年(民诉法167条 规定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也许生存的,自证明之日起即可申请宣告 死亡;战争期间需满4年);有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经由法定程序(接受 申请、发表公告、公告期满宣告死亡;公告期一般
6、为一年,意外事件中无生还也许的为三个 月)法律后果: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在被宣告人的原住所地终止:以被宣告人为中心的 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发生变动特殊情况:宣告死亡的时间和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此种情况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仍然 有效,若与自然死亡时间的法律后果有抵触,则以后者为主;宣告死亡人实际仍活着,此种 情况申请撤消死亡宣告,可恢复部分之间状况,财产返还补偿规定见于民法通则25条, 人身关系变化见于民法通则实行意见37、38条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特殊自然人)1 .个体工商户概念:又称个体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个体经济单位申请人:有经营能力的城
7、乡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别人员(政策严禁: 公务员)法律特性:是一种特殊的个体经济法律形式,即以户为重要形式,且以工商业经营活动 为主;成立的前提是依法核准登记,即在有关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以户为名义进行对外民事 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 .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国特有)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承包协议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特点:按承包协议进行分散经营的法律形式;从事的必须是商品经营活动(农户经营以 商品互换为目的,不仅为了温饱);承包协议必须是要式协议(涉及承包生产项目、交付使 用生产资料的数量及承包日期、上交
8、集体的承包费用、承包户的权利义务及发包方的权利义 务、违约责任约定);承包方必须在法律允许内活动;对外活动以户为名,民事责任由经营 者承担合作一.概念1 .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的赚钱性组织.分类: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个人合作合作性联营合作公司2 .四共联合体:合作出资:是合作进行业务活动的前提,物质前提。合作人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出资应当是合作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作人协商特别约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作人委 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
9、作人协商一致:合作人也可用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 体合作人协商决定,并在合作协议中载明;合作人出资的义务应在协议中明确载明合作经营:规定合作人共同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参与平常决策、平常事务,重要以是否 参与盈余分派为合作的认定标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债务每个合作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用所 有财产清偿所有合作债务的义务,不受合作协议中份额等约束).合作财产构成:合作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 财产,也涉及在合作经营期间取得的赢利和利息(合作公司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 以合作公司名义取得的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作公司的财产)法律性
10、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就合作财产的法律性质,允许合作人在合作协议中做出 约定财产份额:不能随意转让,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一般情况下合作人的财产份额在其出 资时已经拟定:就合作公司而言,根据协议公司法规定,在合作公司存续期间,合作人 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 转让时应当告知其他合作人二种类L民事合作和商事合作(民商法分立的国家,我国民商合一)民事合作的主体可以是与社会公益有关的主体;商事合作的主体必须是商人民事合作不需要登记;商事合作必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民事合作的内容不仅有赚钱还涉及社会公益;商事合作的忖的则是单纯赚钱2.普通合作和隐名合作隐
11、名合作的含义: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 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作隐名合作人的特性: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信用出资; 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作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权利,如查阅权、分的利润权等; 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作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法律不保护隐名合作的权利三.内部关系1 .概念:涉及财产管理、风险分担、决策执行.内容:财产管理:启动资金(按合作协议如期履行,但与实际有误差则按实际出资额来计算,若损害其他合作人则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积累资金决策执行:协议中有约定即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每个合作人都有权决策,但涉及财产 使用时则需要全体合
12、作人一致决议,若不能达成一致,则按多数人或出资额最大者决定风险分担(对内角度):一般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若无约定则平均分派四.对外关系.对第三人:即合作人以外的其别人,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合作人中的任意一人都可代表 合作做决定1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入伙、退伙以及合作解散1 .入伙:合作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并取得合作人的资格(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增长合作人,书 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解决,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书面批准,未经全 体合作人批准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原合作人必须在入伙前告知入伙人真实经营情况,若有 欺骗则视为无效;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合
13、作人脱离合作关系,丧失合作人的资格协议退伙:基于合作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具有声明退伙:基于合作人的意思退伙法定退伙: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合作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作人个人丧失 偿债能力;作为合作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合作人必须具有该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由其他 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普通合作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合作人因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因执行合
14、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 行为或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决议将其除名)2 .合作终止概念:合作事业终结,合作关系归于消失。合作解散时导致合作终止的因素(涉及自愿 解散和强制解散) 合作解散不等于合作终止,其程序为合作解散、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合作终止六.债务分担当合作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必然涉及合作债权人和合作人个人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 问题,我国审判实践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作人共有财产一方面应用于偿还合作债务, 偿还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应根据合作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作人个人 债务;合作人个人财产一方面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若有剩余在偿还合作债
15、务法人(概念主在公法中出现)一.概念与特性、本质1 .我国民法通则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基本特性依法成立的种社会组织拥有独立财产和经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 参与民事活动(有民事权利、行为、责任能力,民事或任能力对法人而言最重要).本质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有机体说;组织体说。后者为我国所采用)二.分类1 .理论分类公法人、私法人(我国现行法不认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人作为集合体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资金为集合体 为基础,其不受人员变更的影响(社团法人不等于社会团队法人,社会团队法人必须是非
16、营 利性的,以人为基础,属社团法人的一部分)公益法人、营利法人2 .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公司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长积累、发明社会 财富为目的,它是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FI的的公司法人)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机关(仅能服务于其职权需要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办 的,从事教科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队法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批准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 营利性
17、法人(采用由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社团财产和活动基金)三成立1 .规则(即设立原则,我国采用综合的准则) 自由设立主义:社会不予管理,国家不予调控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核准主义, 我国多采用)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强制设立主义.具有条件依法成立:成立的程序、基本形式、申报程序、最终目的都必须合法有必要的财产和 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人的名称和住所: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其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四.民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受成立基本条件限制(自身性质限制,如法人不也许享有生命权、健康 权等;法律法规限制)1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法人以自己的独
18、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特点:法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人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 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目的范围对公司法人的限制四种学说: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内部责任说在我国该问题相应的就可以转化为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对于公司法人的限制问题。行为能 力限制说及代表权限限制说在利益衡最上较好的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符合我国现行 民法立法的规定2 .民事责任能力概念: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利益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公司法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能力,公司法人的投资者则只承担有限
19、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承担的一般要件:必须要有加害别人的违法行为;应为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3 .公司人格否认制定 概念: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 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正义、平衡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认其法人人 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理解:认可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其股东有限责任 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表白价值取向:既充足认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种原则, 鼓励投资者在保证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对公司
20、进行投资,又不能容 忍股东用公司从事不适当的活动合用情形:财产混同;人格混同:运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运用公司规避法律业务五.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概念: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的个人或集体公司制公司法人:权力机关:通常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执行机关:重要 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对法人执行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法人机关不是独立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分公司,视为内部机构,不与独立承担责任;子公司,视为分 支机构,可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分支机构概念: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立的完毕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
21、动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江的民事主体,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 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六.法人的变更和终止.变更概念:法人存续期间,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名称、住所、从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类型: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 住所、从属关系等的变更1 .终止概念:从法律上消灭法民事主体的资格(依法被撤消:法人被解散;法人目的实现及其 他因素)公司法人的终止:a.判断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公司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并公告(我国实行登记要件主义);b.终止因素:自愿解
22、散(基于公司法人投资者或者股东的意愿,解散法人);强制解散(在 公司法人的设立或者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形,主管机关依法强令其解散); 司法解散(特定情况下基于法院的判决解散);破产解散(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时,因公司 法人自身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公司法人解散) c.解散后的清算: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公司法人清算组织的产生有以下类型:由法律 规定的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拟定的人组成;由主管机关拟定人选;由 法院指定人选d.清算法人:处在清算状态中的法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即清算 法人与解散事由出现前法人的关系,
23、采用同法人说,即认为公司法人的解散并不意味着公 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只有到办理注销登记时,公司法人的人格才归于消灭;清算法人虽不能 再进行积极的民事活动,但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的人格仍然存续,仍在清算范围内以原法人 的名义,对外主张债权或承担责任e.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公司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公司法人依照法定程序消灭其法人人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重要的内容)一.概念及本质1 .概念 民法通则书中学者给予的解释:权力就是服务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由法律之上力保障实现的自由(权利的内容:法律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法律之上力; 权利的目的:服
24、务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和维持).本质:权利是类型化的自由二分类.按内容为标准(依权利的财产性分为:财产权(财产性):人格权(非财产性) 人格权: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观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运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 的权利(类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特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时有交 义情形)社员权:民法中社团的成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 中,社员对社团享有各种权利的总体(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综合了财产性和非财产性)1 .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可以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别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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