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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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浙江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14号)、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江 政发202115号)、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 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 62号)等精神,结合项目实际 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事由、目的及范围为顺利开展城中片区江滨路下穿城中路地下通道、城东 幼儿园迁建、安置房和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 城市
2、有机更新。征收范围东至江滨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 解放路,北至通宁路(具体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 准)。二、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 收部门另行公告。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四、被征收人的确认(一)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 权人确认。(二)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 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予每户60000元奖励;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30日签约腾 空搬迁的,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 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商
3、服用地房屋。签约搬迁公告起始之日起20日内签约腾空搬迁的,按 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35000 元按35000元计算;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30日签约腾空 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不足30000元按30000元计算。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签约 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完全签约奖励。同一个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内所有产权户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签约的,给予每个产权户10000元 完全签约奖励;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该网格组(或公寓楼 幢)内所有产权户均不享受该项奖励。具体网格另行划分。货币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
4、收公告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安 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房屋腾 空验收单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 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15%给予货币奖励。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的,按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 饰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货币奖励。6 .特殊对象征收补助。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 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给予补助,补助发放以户 为单位,具体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文件规定的类别和标准
5、执 行。补助对象须是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或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直系亲属,根据补助类别 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个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 助情形的,其补助金额不给予叠加累计,按其中单项最高类 别的金额进行补助;被征收户中有不同补助对象符合多项补 助类别情形的,补助金额可累计,但其整户补助金额按实计 算后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7 .“户”的认定。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 权证为依据,一证(含共有权证)为一户;一证中房屋有多 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个征收项目范围 内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 仍按一户
6、认定;经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出具 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且被征收人在被征收项目范围内 仅有该处认定房屋的,按一户认定。七、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一)评估办法。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 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 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 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对存在错误的,房 地产价格评估
7、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 具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 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等事项,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 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自公 布后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 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 功。2 .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8、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 随机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 收入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 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选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 号等方式随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 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 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3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 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八、腾空房屋的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房产权证等有关证件和补偿安置 涉及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权证交由房屋征收单位统一向 不动产登记部门办
9、理注销手续,并按期腾空搬迁房屋(以房 屋腾空验收单为准),自行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 逾期未腾空搬迁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好房 屋腾空搬迁事宜,因房屋租赁、相关权利关系影响房屋腾空 搬迁以及领取挑选安置房顺序号牌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 责任。九、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 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江山市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后,将补偿决定方 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 15日内,提出意见并
10、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 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 江山市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 空搬迂的,由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十、其他事项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办法(江政发20211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房 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 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本方案由房屋征
11、收部门负责解释。(三)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以合法有效的确权法律文 书确认。(四)其他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 位调查确认;仍不能确认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五、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一)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 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 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 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 的房屋和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 门单位调查、认定和处理。(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补偿: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在实施征收时按
12、规定给予评估补偿;经 有处罚权限单位作过处罚的建筑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 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六、补偿安置本方案所称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登 记的建筑面积或经调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安置面积 是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经调查认 定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计算后的面积。(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楼层系数标准。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 面积上浮6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被征 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15%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 三层及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安置面 积
13、。合法房屋有不同层数的,按相对应层数分别计算补偿安 置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涉及低于1. 0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 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结合总补偿安置面积由评估机构考虑容 积率因素修正。(二)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房 票”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前述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任何一 种,也可以选择前述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两种或者三种安置方 式进行组合安置。L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现房:江城北路41幢、江城北路127幢、凤祥苑1-8 幢、凝秀南路58幢余留现房(以下简称老城区余留住宅现 房),户型建筑面积72. 61 1112-127. 66 nV;具体以提供的房源 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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