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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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经2022年2月22日黄南藏族 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1日青海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 施行。现予公告。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2年2月2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城乡社区治理第三章城乡社区服务第四章城乡社区建设第五
2、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护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便于集中治理、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要求,规划和建 设易地搬迁集中居住点。城乡社区的规模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服务区域相当。第三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托幼、医 疗、购物、文体、警务等生活设施改造,建设功能设施完备、资源配置有效、生 活便捷的生活服务圈,突出城乡社区特色,提升城乡社区功能,满足村(居)民 生活需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批准和验收城 乡社区生活设施建设,确保城乡社区设施建设符合要求。第三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3、 推进城乡社区办公用房、活动场所以及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 交通、邮政、通信、法律、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运行中的维护维修费 用,保障设施正常使用。第四十条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按照以下标准规划建设:(一)城镇的社区和易地搬迁集中居住点的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按照国家标 准,可以采取新建、改造、购买、租赁、工程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解决。(二)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当 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 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三)其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第四十
4、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共建互补,加强城乡社 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公共绿地、卫生保洁、污染防止和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美化城乡社区人居环境。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财产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 务半径、服务结构、居民结构和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工作者数量,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开发、统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 升辞退等制度,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
5、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第四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城乡社区 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共享,促进基层群众自 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提升基层治理功能。第四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管理和 工作成效评估,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方法。评估结果作为州、县(市)人民 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内容,并纳入高质量开展综合考核。第四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催促检 查,对治理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可以约谈所在 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
6、人,并实行挂牌督办。被约谈的人员或者被挂牌督办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约谈、挂牌督办、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评议和考核记录。第四十七条 驻城乡社区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应当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各 自特点和优势,支持配合所在城乡社区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教育、引导所 属人员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第四十八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相邻城乡 社区间睦邻友好创立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开展议事协商,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
7、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 评,予以纠正;情节较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城乡社区治理职责的;(二)未及时履行服务职责或者落实国家惠民政策、支持工程不力,引起城 乡社区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者重大不稳定事件的;(三)擅自将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派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承当或 者直接给城乡社区安排工作任务的;(四)未经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行将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 项派交城乡社区办理的。第五十一条 城乡社区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城乡社区治理职责 的,由村(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
8、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促进城 乡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的治理、服务、保障和建设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木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设立的社区、农牧区的自然村 和易地搬迁集中居住点。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坚持以城乡社区党 组织为核心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
9、开展思想,组织发 动村(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 城乡社区治理共同体,协调推进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开展、高品质生活的活动。第三条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城乡统 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原那么。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和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 及时拨付,保障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
10、党组织对城乡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 工作的领导,整合城乡社区治理资源,组织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治理、公共服务、平安建设及其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确 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教育、 民族宗教、公安、应急、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 体旅游广电、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信访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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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族 自治州 城乡 社区 治理 促进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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