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公司运作面临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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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管理公司运作面临的问题 金融管理公司运作面临的问题:债转股实施秦融:著名金融管理专家,19年全球500强金融 公司管理层经验!国家高级企业培训师自今年8月3日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就“债权 转股权”政策实施作出明确解释后,已告成立的中国 信达金融管理公司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进行了两家国 企债转股试点。由于债转股是一项政策和操作性都 很强的工作,本刊今日特别刊出“债转股实施一一金 融管理公司如何运作探讨”专版,以期对债转股实践 有所裨益。为了消解银行的不良债权,防范银行金 解由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可能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压力, 不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部门,都常常站在 债务人一国有企业角度,要求债权
2、人从维护社会稳定 的大局出发来考虑债权债务关系,即收回债权本息, 应以不导致国有企业破产关门、职工下岗为基本前提, 由此,在事实上,形成了以维护债务人权益为基础的 “国有”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典型 特征是,债务人可以长期拖欠债款本息,甚至要求债 权人减免债款本息。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债权形 成,一方面与国有企业长期拖欠债款甚至有意赖款直 接相关,与地方政府部门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一 属中央资金,能用则用,能不还则不还,甚至“倒逼” 国有商业银行放款,支持所属国有企业不还债等,也 直接相关;另一方面,与近年出台的一系列减免国有 企业的债款本息政策以及由此产生的“优惠”扩散效应
3、 直接相关,与地方政府部门以各种借口保护所属国有 企业不破产倒闭,也直接相关。显而易见,如果信用 关系的基础性问题一保护债权人不解决,即便是将不 良债权转移给了金融管理公司,金融管理公司也将继 续陷于当初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困境,不良债权问题 仍然难以有效解决。不良债权的“购买”与“信托”国有 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交给金融管理公司,如何“交” ?这对金融管理公司的日后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 影响,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三:一是金融管理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不良债权;二是不良债权直接划入金融管理公司帐户并转 为金融管理公司的资产范畴;三是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划交金融管理公 司运作,与金融管理公司自身的帐务
4、分开,实行“分 帐管理目前,政策选择的是第一种方式,但笔者认 为,政策取向应选择第三种方式为宜,理由是:选择第一种方式,有两个难题需要解决:其 一,资金筹措。金融管理公司要购买国有商业银行 的不良资产,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这些资金,就一 家金融管理公司来说,可能达到2000 3000亿元, 四家金融管理公司所需总额可能超过10000亿元。如 此大的一笔资金,如何筹措?有人认为,可以通过 划帐方式,金融管理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债券 取得资金,然后,再用这些款购买银行的不良债 权,由此,经过两次走帐,金融管理公司既发行债 券又购买了不良债权,国有商业银行既购买了金融 管理公司的债券又将不良资产卖出
5、。然而,这种表 面文章,并不解决实质问题一如何解决不良债权问 题?原因是,这种方式只是将国有商业银行对工商 企业的不良债权转变为对金融管理公司的不良债 权。其二,资产亏损。虽然金融管理公司还可以通 过各种渠道、各种方法对不良债权的价值进行评 估,并按有关方面认可的价值额,购买不良债权。 但是,不论哪种评估,都只能对实物资产的价值进 行估算,它极难准确计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 效率损失,由此,极容易导致这样一种情形发生: 金融管理公司运用现金从国有商业银行购买不良债 权后,由于不良债权的评估后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仍 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金融管理公司日后的经营 运作将陷入长期的经常性亏损之中。这种
6、亏损并非 由金融管理公司本身的经营不善所引致,因此,由 金融管理公司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将给 金融管理公司的业务管理带来诸多的问题。选择第三种方式,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也符合 历史过程,同时,操作也比较简便,其具体过程是: 国有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划交金融 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作 为资产的委托人,拥有其权益;金融管理公司作为资 产的受托人,也拥有独立的权益,二者通过签订信托 契约,形成对不良债权管理运作的信托关系。在信托 期内,不良债权的资产所有权,在法律上,视为金融 管理公司所有,委托人无权对这部分资产的运作进行 直接干预(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契约
7、的规定),但有权获得与 资产变化有关的财务资料,监督受托人的运作合理性。 金融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的运作后果(收益或亏损)不承担法定的经济责任,不良债权在 财务上与金融管理公司自身的财务分立,即封闭管理, 金融管理公司不得挪用不良债权的变现资金,也不得 将自身的费用打入不良债权运作帐户,只能按照信托 契约的规定,获得资产管理运作费用。信托期满,金 融管理公司将信托资产交还委托人选择第三种方式的好处有三:其一,对国有商业 银行来说,不良债权划交金融管理公司后,其责任并 不因此消解,这有利于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在日后的经 营运作中努力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增加;其二,对金融管理公司来说,虽然管理运作这些 不良
8、债权,但由于帐务分立,不致造成自身帐务的混 乱,蒙受巨额亏损的压力;其三,这个过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运作机制, 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信 托市场和信托业的成长。不良债权转变为“优良股权”通过股权方式化解 不良债权,是金融管理公司运作的一个重要思路和操 作方式。其基本过程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原 先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按一定的价值, 转变为金融管理公司对这些国有企业的股权,从而,一方面变这些资产的信用关系为投资关系,国有企业 无需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定责任,只需根据经营状况, 在有利润的条件下,进行股息分配;另一方面,金融 管理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单位,逐步转
9、变为控股 公司,既可通过收取股息获得利益,又可通过资产状 况优良、效益水平好的国有企业发行并股票上市,或 非上市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等途径来获得资产增值的 好处。这种思路虽有着较强的理论意义,在实践中也 可能获得某些效果,但对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来说, 是否具有普遍的可行性,值得研究。第一,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佳,究其根 本原因,在于运行机制的行政性和非市场化。不良 债权转变为股权,并不直接导致国有企业运行机制 的转变;即使某些国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也未 必意味着它们的运行机制已根本调整(从这些年的上市公司情况看,传统行政机制对 企业运行机制的影响仍十分严重。)由此,在大多数 场合,极容易发
10、生的将是不良债权转变为不良股权。第二,在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的条件下,金融管 理公司可以运用其持有的股权,对有关国有企业的经 营状况、技术进步、管理结构、发展规划等等进行干 预甚至调整,以提高这些国有企业的营运效率,获得 较好的股权收益。但这种期望往往只是一种良好的愿 望,缺乏足够的实践条件。从内在条件上说,金融管 理公司既缺乏足够的国有企业经营人才,也缺乏治理 国有企业的“神丹妙药”;从外部条件上说,现行制度、各级行政 部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也将使金融管理公司上 述设想实现面临种种困难。试想,国有企业问题,自 70年代末就已提出,20多年中,我们采取了多少措 施,迄今仍难以根本改变,又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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