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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工 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教育部、外交部、 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 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有效护照 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三条 学校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 主权、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保证
2、质量,积极稳妥开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接受和培 养外国留学生。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 口主管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上下协调和 宏观管理,其下设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科。主要工作职责 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及实施细那么,组织实施本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与 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在华居留的 各项手续。教学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相关教学 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招生和录取第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校外国留学生招生方法,经学校批准后,公布招生章程、收 费工程和收费标准,
3、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第六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 请来本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确定录取标准, 与接收留学生的院(系)协调入学考试或考核。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 际交流合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其发放入学通知书, 办理来华签证手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学号由国际交 流合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并报教务处备案,由 教务处列入本校学生名册,一并下发相关院(系)。第八条 留学生入学报到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安 排入学说明会、办理在华居留的各项手续。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学历生教学管理(一)教学计划:原那么上执行我校的各专业
4、教学计划,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 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具体方法按国际交流 合作处制定的留学生教学管理方法执行。组织来华留学 生进行教学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起进 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实习计划应事先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原 那么上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 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以保证教学质量;假设 所选专业的此类留学XX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以英 语或其他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单独编班上课。(三)教材:以汉语为基
5、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与中国学 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或 其他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由接收留学生的院(系) 选择英语或其他语言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 材基本相同。(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与中国 学生考试相同。(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院(系)负责。(六)为来华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国 家教育部审批。第十条进修生教学管理(一)教学计划:由接收留学生的院(系)拟定(校际 交流生可依协议或与合作校协商拟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备案。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专业设置、课程、教材、 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二)教学方式:可以单独
6、编班上课,用外语讲授;也 可根据留学生的愿望,视其汉语水平插入中国学生相应的班 级学习。(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可采用中文版、外文版和 外文讲义等。(四)考核方式:每学期和学年末,依计划规定进行考 试或检查,任课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考试成绩或评语应 报国际交流合作处。(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院(系)负责。第十一条 汉语言进修生教学管理(一)教学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制定。(二)教学方式:单独编班授课。(三)教材、考核:按教学计划执行。(四)教学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任课教师由国 际交流合作处聘请。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二条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
7、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方法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 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或写实性证明。凡 中途退学者,发给写实性证明,证明上应注明学习期限。根 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第十三条 进修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通过考试、考 察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发给成绩单和进修证书。根据 需要,学校可提供证书的翻译文本。第十四条访问学者在完成研究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 给出写实性证明,由指导教授给出推荐信。根据需要,学校 可提供证明的翻译文本。第十五条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 负责。留学生所在院(系)应按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方法
8、管理留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凡符合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条件的学历生,由所在院(系)将留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国际 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毕业 生资格审查,并办理发放证书事宜。汉语言进修生及汉语言 专业学历生的学业成绩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直接负责。第六章费用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并参考其他XX其他高校 接受留学生的收费方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际收费 标准。第七章生活及其他管理第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内住宿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安排入住留学生公寓,并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留 学生也可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但应
9、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 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学历生、进修生和访问学者的日常生活管理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同时接收院(系)应指派专职或兼 职班主任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学习、管理和沟通。指派的 班主任名单应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第十九条 外学生混合编班的,由院(系)指定一名学 生干部负责与同班来华留学生的联系,并将该学生名单报送 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第二十条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 动,但可以组织其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活动。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学生 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 日的庆祝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 信仰,
10、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 宗教聚集等活动。第二十三条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 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在学校指定 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 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第二十四条来华留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由接收 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情节严重 的,应先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校俣卫处,然后按学校规定 给予处理,同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来华 留学生触犯中国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学校报上 级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教学人员编制(一)一名来华留学生(学历生)按3名中国学生计算 编制;
11、单独辅导可计算工作量,并可做为申报职称的教学工 作量。(二)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实行单独教学的可由各院 (系)计算教师工作量,并可做申报职称的工作量,但不单 独计算编制。(三)承当汉语言专业留学生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行专、 兼职结合聘任制。专职教师的工作量计算方法参照学历生的 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 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国际 交流合作处审核,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七条学校给予来华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籍处分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 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 生,学校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港X台学生来我校学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招收XX学生的计划在向对方承诺前,须先报上级有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九条 XX师范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 样适用于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但本规定有特殊规定的适 用本规定。第三十条XX师范学院(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方法 作为本规定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