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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收信用卡公务卡领用合约(2022版)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丰收信用 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信用卡公务卡申 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含辖内 所有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 就领用丰收信用卡公务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 如下:第一条申领1 .丰收信用卡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发卡机构向 中央或地方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 行的,可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以及个人消费用途的 银联品牌人民币个人信用卡。公务卡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 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具有消费、存取现金、 转账结算等基
2、本功能,但无分期付款功能。公务卡使用公务卡专用账户并只能申请卡等级为金卡 的主卡,即一卡一账户。2 .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客户授权发卡机构查询、收集、 留存、使用、对外提供信息等处理活动的具体约定,以客户 申请公务卡时签署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丰收信用卡个人综 合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3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客户11 .因客户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 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代扣业务等其他原因导致 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 客户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
3、户欠款。第五条欠款催收及抵欠L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 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等要求 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 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及其 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2 .客户授权同意发卡机构止付、扣划其在发卡机构开 立的任何账户以清偿到期欠款,发卡机构在划转前无须另 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公务卡账户结算币种 不一致,以扣款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
4、算。第六条有效期L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具体以公务卡正面 印制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公务卡所发 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公务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3 .客户有权办理公务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 应一次性偿还其公务卡所有账款。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卡在 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4 .客户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两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发 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发卡机构视同客户同意到期更换 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构有权决定 是否为客户更换新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 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公务卡的 管理权
5、、追索权等权利。第七条电子现金业务1 ,发卡机构发行的部分带有IC芯片的公务卡产品除支 持公务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2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本行设置于IC芯片中,用于进行小 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3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IC芯片中的 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交 易类型。4 .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发 卡机构允许的合法正当交易。5 .电子现金账户除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 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6 .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具备 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圈存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7
6、.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 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 存视为公务卡消费交易。持卡人在销户、销卡和换卡时,若 将旧卡交还发卡机构,可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若无 法提供旧卡,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能领回。8 .公务卡所带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发卡机 构有权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进行调整。9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 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 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10 .除使用公务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及销卡 时电子现金账户向公务卡账户余额转移交易外,电子现金账 户的交易
7、均不列入对账单,发卡机构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 对账服务。11 .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条款约定;本 条款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第八条其他1 ,客户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 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发卡机构未收到 客户变更信息的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 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 担。2 .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或视频(通过客户 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或录像,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 话
8、录音或录像用于发卡机构合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 在针对客户或相关的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3 .客户同意发卡机构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 他优惠。发卡机构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 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发生变更时,发卡机 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发卡机构履行告 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4 .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发卡机构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 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 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5 .如果公务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任 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非因发卡机构过错,
9、客户不应要求 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6 .客户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客 户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 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7 .为了给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 机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增值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 服务、机场贵宾服务等)。发卡机构可能根据前述信息通过 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等各类渠道向客户提供发卡机构 产品、服务等各类营销及业务信息,如客户不希望接收营销 类信息,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取消授权。8 .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发卡机构公告方式: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互联网网站()或发
10、卡机 构网站、营业网点等。第九条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L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 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2 .公务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 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3 .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政策要 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 本合约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 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45日,通过网站、网点 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告,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 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11、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 约束力。4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 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 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电子银 行及银联无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例如支 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等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服务相 关规定。5 .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6 .客户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址)、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客户同 意与本合约有关的各类通知及法律文书如以电子送达的方
12、式发出的,以发卡机构及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系统发送成功时 间视为送达成功时间,如因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读取(接 受)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以快递的方式发 出的,在快递寄出之日(含)起三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专 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若借款人拒 绝接收的,送达人采用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即视 为送达;司法机关按上述通讯地址送达调解书、裁定书、判 决书等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 为送达,并由客户承担后果。客户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及各个司法阶段, 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 序。客户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13、,承诺在通讯及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按 最近预留的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 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第十条声明L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 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2 .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机 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 款进行了解释说明。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4 .无论发卡机构是否批准客户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 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5 .客户对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如 客户从所在的预算单位离职,客户所在的
14、预算单位有权向发 卡机构书面提出停止客户公务卡的使用。第二条使用1 .客户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 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公 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 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公务卡交易密 码(以下简称密码)。2 .客户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 享受信用额度。公务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 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公务卡账户中收 取。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 公务卡账户授信额度的50%o3 .客户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 账的
15、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 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 但客户与发卡机构或受理机构、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另有约 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 等)。客户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浙江 农商银行系统所属网点凭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 “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凭密码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客 户可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 人民币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和自助渠道凭密码转 账结算。客户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公务卡进行的交易以人 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 依
16、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 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同时客户同意:在出境前 按发卡机构提供的方式进行报备,以免因发卡机构无法联系 上客户,对其卡片进行限制交易;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费或 取现须遵从国家外汇管理相关限额规定。带“闪付”标识的公务卡具有“闪付”和“小额免密免 签”功能,客户在支持“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 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以下的非接触方 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 即可完成支付。闪付、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等非接触式交易均 视为本人交易,客户需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客户可通 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渠
17、道选择关闭“小额免密免 签”功能。4 .客户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 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客 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 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 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 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 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 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 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 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 成的
18、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 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 置。客户应在有安全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的商户环境 中使用公务卡,并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号、密码、移动设备 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因信用卡、密码、移 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 由客户自行承担。5 .客户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 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 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 款。6 .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 决,发卡机构不负
19、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公务 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公务卡交易取 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机构索取退款。7 .发卡机构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公务卡的使用状况 动态管理客户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经客户同意后 可调升公务卡授信额度。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 交易的公务卡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 合适的方式告知客户。客户无论收到通知与否均须清偿已经 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8 .客户若发生公务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 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 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
20、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 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 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 应由持卡人承担: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 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 遗失或被窃公务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 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 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 卡手续。9 .公务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 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10 .若客户有下列情
21、形之一:(1)客户出租、出售或转借 卡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洗钱、诈骗、 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上述违反 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 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 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4)将信用 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发卡机构有权不经 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 户进行警告;(2)调减客户的信用额度;(3)中止客户使用 公务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 卡;(5)将客户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 应继续承担偿
22、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 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 通知客户。11 .客户激活公务卡后,将自动开通公务卡转账功能。客 户可通过自助设备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网上渠道进行公 务卡转账。客户使用公务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本人的其他账 户转账视同使用公务卡进行预借现金交易。客户不得将其公 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本人 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12 .客户同意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客户在柜面、非柜面或特约商 户等渠道的公务卡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第三条对账
23、1 .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 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 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 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2 .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12个 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 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 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 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 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 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
24、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 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 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 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公务卡交 易,客户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 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 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 承担。第四条计息及还款L客户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 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 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 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
25、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 透支利息。3 .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 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 额=(本期账单余额-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 取现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 还部分)*10%+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透支取现 及转账金额+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 部分。4 .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 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 款期待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 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
26、银 行记账日持续计息。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 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中属于取现及转账交易的按透支利率自 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除取现及转账外的交易的未偿还部分 免息。5 .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 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支付违约金。6 .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永久免息。7 .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 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款项的利息 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8 .公务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单利)为18.2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27、, 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若发卡机构对 客户公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变动,将以网站公告、官方微信、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发 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客 户。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 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透支利息等欠款。9 .对于公务卡内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10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 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 利息、各项费用、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 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透支取现及转账款、 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11 .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开立的个 人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自动转账还款,则客 户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 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 (由客户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客户应确保还款账户 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公务卡欠款,如该还款账户在扣款时 的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其余未还部 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公务卡。 如由于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 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及逾期信用记录等不利后果均 由客户承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