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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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 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 举措。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 54号)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 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 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 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2、、医疗 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 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 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 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 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主要措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符合规定的医疗 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的结付。 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精减 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大病人员、临救大病人员 认定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
3、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 进分级诊疗,督促医疗机构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和落实救助对 象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重点优抚对 象认定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 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 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乡村公益医疗互助推 广工作。总工会要做好特困职工认定、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 困难职工帮扶。残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 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等级认定工作。各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 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做好救助对象人员名单和身份信息推送 工作,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信息互通机制,
4、做到职责明确、资源共 享。(三)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县(区)级政府应当建立独立的 医疗救助基金。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 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 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 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医 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四)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 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 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 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
5、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 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 办队伍。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日。2017年11月30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 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苏府规字20176号)自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全市此前发布的有关医疗救助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 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 .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2 .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 人员)
6、;.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困境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3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4 .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 边缘人员);5 .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以下 简称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6 .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以 下简称支出型大病人员);7 .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 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
7、象(以下简称特困职工);8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达到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 至二级,智力、精神一至四级,以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定为已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 重度残疾人);9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本文件发布之日 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已经明确的特殊困难对象,继续纳 入所在地医疗救助范围。本文件发布后,各地不得再自行扩大医 疗救助对象范围。以上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 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
8、保参保 财政补助政策,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资 助参保,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 助参保。积极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 参保缴费方式,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 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 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 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夯 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 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 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四)
9、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公平性。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 统筹层次相衔接,基本实现医疗救助在全市范围统一救助范围、 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 设,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五)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保障救助对象在救 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 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 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 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六)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待遇。分类设定救助限额和救助比 例,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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