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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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XX慈善总会;汉语拼音:chao zhou ci shan zong hui英文译名:ChaoZhou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译名缩写:CZCF第二条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 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对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 向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或资助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W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宣扬蓝天之下、以人为本、慈善为怀、奉献 爰心的社会互助精神;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扶贫济困、赈灾救助,为社会遭受重
2、 大灾难和处于困境的群众排忧解难,促进共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 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XX市枫春路249号。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 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 的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决定本会5-80 万元(含80万元)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
3、事会任期一致。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 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 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 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一般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 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 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 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
4、题。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 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 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 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
5、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 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和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 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四十二条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 会信用良好;(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
6、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A)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 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 任职。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按捐赠者
7、的意向审批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支出;(六)审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慈善公益项 目支出;(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 理事会决定;(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A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
8、四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各若干名,聘请在公 益慈善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担任;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各 若干名,由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的捐赠单位主要领导及捐赠个人担任。以上聘 任人员均任期五年,不受理事会换届选举的影响。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 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二
9、)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 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 以纠正;(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 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五十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
10、 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 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 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第五十二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 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I ,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 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三条本会资金来源:(-)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和资助;(二)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三)政府和有关部门资
11、助;(四)会员会费;(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四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慈善活动、慈善事业和开展社会救助;(二)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三)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及办公费用;(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第五十五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到可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 出。本会
12、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 规定制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 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 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80万元以上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 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会开展
13、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 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 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 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 建档归档工作。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 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九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
14、会计帐 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 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 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六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 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 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 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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