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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 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机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组织验收。综合计划科每个季度对 已到期的计划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提请项目归口管理科室组织验收,每 半年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通报。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负责,也可以授权委托项目主 管部门或独立的中介机构承担。第四条 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的特点,可采取多种验收形式。对于拨款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集中验收;拨款在10万元以上 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5-10万之间的项目,验收形式由项目归口管 理科室确定。重大项目验收原则上
2、要到实地考察,并对项目经费的决算进行审计。对 项目下面设课题的重大项目验收,应在各课题验收的基础上,组织项目 验收。第五条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验收 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二)项目归口管理科室10个工作日内审查、签署意见后,会商计 划科。(三)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主持或委托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主持项目 验收。(四)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验收证书,经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 科室签署意见后,由计划科加盖验收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五)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验收结果均要在 网上公布。第六条验收材料:(一)项目合同书;(
3、二)项目验收申请表;(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四)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五)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六)项目经费的决算表;(七)其他。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 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项目归口管理科 室批复后,可以延期一次。第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提前3个工作日由组织验 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第九条 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5名左右专家组成;重大项目 验收一般由5-7名左右专家组成,其中要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在审阅 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和质询的基础上,提出个人意见,同时经过 集体讨论后,形成专家组集体验
4、收意见。第十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项目合同书,重点验收合同书规 定的研究内容、任务是否完成,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财政拨款开 支是否合理等。项目验收要突出专利、技术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 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做出评价。第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二)完成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不到80%;(三)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六)超过合同书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
5、未作说明 的;(七)经费开支存在严重问题的。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半年之内,针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市科技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对拒不参加项目验收的,又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其项目负责人三年 之内、承担单位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或经市科技局 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中承担单位是高校或下设研究 所的科研机构的,所在的院(系、所)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局各类 科技计划或经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项目通过验收后7个工 作日内,项目归口管理科室要形成完整的验收材料案卷,由市科技局归 档统一保管。第十四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 高的科研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合同要求,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 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和市科技局批 准后,可以视同为通过验收。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科室就所管理的计划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提供 年度分析总结报告,由计划科负责汇总,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报告。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可以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各自的特点, 制定项目验收的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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