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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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铁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 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要 求,制订本制度。1、炼铁厂厂长负责指导和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 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危害申报工作,有 权对申报不实的现象指出和纠正。2、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 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 培训,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3、申报主要内容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4、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 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 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后30日内 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 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 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 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后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 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企业名称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 更手续。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 化的(如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 更申报。5、记录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记 录并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存档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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