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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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 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 士学位:(-)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 绩点22.0;(三)学习英语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英语课程平均学 分绩点N2.0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达到当 年度报考大学英语六级资格线的。学习非英语语种的非外语 专业学生,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0或参加全国大学外
2、语考试(相当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所获成绩达到合格线的;(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绩点22.0。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 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在校所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 处分未按规定按期解除的。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申请: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每学期可申请一 次,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二)审核:学院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 核,并将初审结果送交各系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学院学位 评定委员会评定。(三)评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院学士学位授予 名单。(四)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院发给学士学位证 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学生。第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号)亦同时废止。第八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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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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