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docx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那么,结合珠 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 督相结合的
2、原那么。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 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服务开 展犬只留检工作。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浪犬只的处 理工作。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三个工作
3、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第三十五条 犬只留检场所对接收的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犬只留检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 以领养。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由犬只留检场所处理。第三十六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农 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严禁自行掩埋或者扔弃犬只尸体。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养 犬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
4、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 、信箱和电子 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 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 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 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当。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d条规定,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登记的,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 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 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 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或者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而未登记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 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
6、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 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 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危险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 只,并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 志的,或者违反携带
7、危险犬外出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 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繁殖、销售 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 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
8、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中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中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 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 诊治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 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
9、犬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进行检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犬只 留验场所进行检测,处二千元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 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 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兀以上五千兀以卜罚款。第五十一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分三次以 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第五十二条依据本条例对养犬人给予警
10、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第五十三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三)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 后果的;(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 发现的依法应当处分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农 业农村
11、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章附那么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第五十五条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 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并 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 播。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珠海 经济特区 管理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