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衢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_衢州市水资源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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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衢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_衢州市水资源公报 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衢州市水资源公报”。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沈仁康 2022年10月15日 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确定(中发202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
2、法。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爱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旱灾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1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支配水资源管理资金。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
3、据。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配置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帮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爱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水资源学问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和各级、各类学校教材内容,并有安排地组织开展宣扬教化工作,全面普及水资源科学学问和法律学问,增加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水资源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一)跨县(市、区)江河流域和全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
4、2 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看法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江河流域和各县(市、区)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看法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等规划
5、,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写水资源篇章或者说明,对水资源条件和供需进行分析、预料、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前款规定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和报请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量安排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量安排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 跨县(市、区)的流域的水量安排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安排方案、年
6、度预料来水量和上级下达的取水限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安排和调配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干脆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内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须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确定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公告、管理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浇灌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 (二)日
7、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 (三)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干脆管理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 4 (四)在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干脆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 (五)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以下的取水。 市级审批限额以下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下列取水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限制总量的区域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运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在城市公共管网能够满意用水须要时,建设项目自备
8、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或核准项目,未报送备案或未获核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取水或者取水的地点、规模和要求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凡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试运行满30日的,取水单位应当向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
9、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工程验收,阅历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缘由水资源不能满意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运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峻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峻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发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的; (四)出现须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别状况。 发生重大旱情时,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6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运用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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