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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 49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5月4日安徽建筑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各级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维护印章的 严肃性、权威性、法律性和机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 25号)特制 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共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印章、安徽建筑大 学印章(含钢印),校领导签字章,各部、处、院等处级建制、科级 机构印章,各委员会、临时机构用印章,各类专用印章以
2、及前冠安徽 建筑大学名称的各类印章。第一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回收第一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包括钢印)分别由省委、省政府 制发。校内处、科级建制的党政单位印章,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 设置的批文,按规定的规格和样式,统一刻制。党委行政系列以外的 各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应先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各机构按 规定办理。第二条校内各单位启用党政印章,须到校办公室办理印章留模 和登记领用手续。凡撤销的机构,其印章应于学校行文撤销该机构之 日起三日之内将印章缴回校办公室,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条 印章因磨损或损坏需更换的,应到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 续。新印章刻制完成后,应按第二条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在启用新
3、印 章的同时应缴回并废止旧印章。第四条各单位的业务专用章由业务主管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发,并到校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备案。第二章印章的保管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包括钢印)和校领导签字章,由 校办公室指派能够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各单位印章 由所在单位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谨慎 用印,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出差或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临时代管人员代管,并做好交接事宜。单位调整印 章保管人员时应做好新老保管人员的移交手续。第六条 印章应存放在办公室安全可靠的地方,随时上锁,防止 印章被盗用。印章限于在办公室使用,
4、一般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印章保管 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第七条 发现印章丢失或被盗用,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补救,避免造成损失。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第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包括钢印)及校领导签字章的使 用:(一)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按学校公文管理有关规定 和公文处理流程,经校领导签发后,统一编号、打印、用印。其中发 文字号为“党字”、“校字”的公文需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发后用印。(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申报材料、报表等重要文 件,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应有主要校领导签字。(三)本校各类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
5、书、学位证书、学 历证明、聘书、奖状等证书,必须由各职能部门造表审核,提出用印 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署后,到校办公室办理用印。(四)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 由校科技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五)学校各类产业实体使用学校印章,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 准,重大问题须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用印。(六)财务各类票据,由财务处造册登记,提交部门负责人签署 意见的用印审批单,到校办公室用印。(七)本校各类工作证、学生证等常规证件,由各职能部门造表、 部门领导审签,办公室审核后用印。(A)申请使用校领导签字章,必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九)除已经审核、签发的正式公文外,
6、其它各种需使用学校印 章者(含本校教职工、学生个人需使用学校印章者),均须由用印单位 或个人提交用印申请,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用印审批单,经用印单 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办公室审核后(重要事项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 用印,并将用印审批单存档。凡未提交用印审批单者,不予办理用印。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一)校内各部门、各学院的党政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本部门、 单位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二)校内各部门、各院的党政印章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特殊 情况需要对外用印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三)校办公室印章按规定可对外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学校印章 执行。第四章印章使用注意事项及责任追究第十条.空白凭信、介
7、绍信、表格上不得加盖各级、各类印章。第十一条 印章应盖在文件(证件)落款或指定的地方,文件落款应与印章印文相一致,盖印要端正、清晰,留底双联文件,要盖骑 缝章。第十二条 因印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有关 保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用印单位在办理使用印章手续时未认真审核 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印章保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违纪使用印 章,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 任。第十三条 印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将印章交 校办公室,而继续使用或遗失,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单位负 责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四条为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前来办理用印手续的必须是本校教职工,不得委派他人办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院字2008) 50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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