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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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查成果应用, 提升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所指港口承灾体,包括沿海万吨级及以上和内河千吨级及以上 码头泊位及配套的仓库、大型机械设备、储罐、防波堤、引堤、护岸、进出港航 道等。其他港口设施设备可参照执行。(二)本指南所指自然灾害,是指对港口承灾体影响较大的气象、海洋、水 旱、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大风、暴雨、雷击、风暴潮、海浪、 洪涝、干旱、
2、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种。二、加强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建立健全数据常态化更新机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第一次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杳基础上,建立健全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 险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流程,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补充新建、改扩建 承灾体属性和自然灾害等信息数据,并加强数据审核把关。(二)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 路承灾体普查技术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并将 评估结果划分为较小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级。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检测评估工作,不得伪造、篡改 检测评估报告
3、。第十六条检测评估报告提出港口基础设施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维护 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或者限制使用,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评估 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况报送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码头、锚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 海事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设施维修第十八条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 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
4、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 展专项维修。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 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第十九条 维护单位开展专项维修进行设计的,应当委托港口基础设施原设 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依据检测评估报告、港口基础设施结构型式、使用要求等出具, 明确专项维修的设计标准、方案以及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要求。设计文件深度 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维护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应当要求 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二十条 鼓励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5、、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等专项维 修实施监理。第二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经维护单位组织核验后方可投 入使用。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维护单位在核验前应当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第二十二条 维护单位应当在核验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资料报送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应当按照 要求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核验资料通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第五章档案与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 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明确设施的类别、数量、 建谢口运行情况、历史维护情况等。第二十四条维护单位
6、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制度,保证 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五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维护计划、检查、检测评估、设计、维修、核验等纸质或者电子技术档案资料。检测评估、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 档。第二十六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等制度要求定期报送港 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
7、理部门责令整 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由其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基础设施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 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 员的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 ? 各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与港口相关的航道养护及航标维护管理不适用本规定,依照交 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
8、12月14日交通 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水发 (2012) 728号)同时废止。(三)加强风险研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研判, 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分析形成研判结论或报告。风险研判可以自行组 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于易发生地震、洪水、台风、风暴潮、 雷击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港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风险研判。港口承灾体发生重 大变化或遭受自然灾害发生重大损失的,可及时增加研判频次。(四)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研判情况,开展港 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分级管控。可根据风险研判结论,按照风险评估确定 的
9、风险等级或更高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 .港口作业区位于较小、一般风险等级区域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 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检查巡查、检测评估、维护养护等工作,使港口承灾体保持 良好技术状态。2 .港口作业区位于较大、重大风险等级区域的,应在日常维护基础上,提高 港口承灾体巡查检测监测频次,加强重点监测防护,强化灾害隐患巡查排险,及 时开展隐患治理和设施设备功能恢复等防范措施。(五)强化应急准备工作。结合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研判情况,完善港口预防 自然灾害预案,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检查保养,及 时补充更新,提高预防和应对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三、加强预警预防(
10、-)强化多部门信息联动。加强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地质等部 门的合作和数据共享,强化预测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和研判,确保第一时间传达到 基层一线。(二)应用科技手段提升监测水平。鼓励结合实际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对港 口承灾体技术状况和周边环境等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监测,提升港口承灾体自然 灾害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三)采取针对性防灾减灾措施。根据当地气候变化规律和气象、海洋、地 质等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认真排杳分析港口承灾体自身结构完好性、防风避 雷及排水设施有效性、应急物资完备性、现场人员安全性等情况,提前做好港口 物资储运、转移工作,及时采取针对性防灾减灾措施,避免或减少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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