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思维治理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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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性思维治理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2022-09-23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迅猛开展与普及应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发 展壮大,成为缓解疫情冲击,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载体。2016年至2020年,我国平台企 业员工总数已由585万人攀升至631万人,平台经济服务人员由6000万人进一步扩展到8400 万人。尽管新业态从业人数在不断增加,但专业化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建设却滞后于行业的 开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各地也开展了一系列新业态 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实践探索。劳动关系的机械认定带来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人群分割基于当前新业态企业运营及用工模式
2、,新业态从业人员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企业以用工主体身份招聘从业人员(或由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制定相关劳动、服 务标准并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人员。二是企业搭建互联网平台,招募第三方企业加盟,由加盟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 劳务合同,但实质是代替源头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三是由互联网平台承当“信息中介”的角色,从业人员在虚拟平台进行注册,经过认 证考核即可通过“接单”“派单”参与劳动过程。此时,平台成为“看不见的雇主”,劳动 者与平台企业更多是以一种合作关系产生业务往来。在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下,只有第一类人员能被认定为与所属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 系。企业通过第三方聘用劳动
3、者、互联网平台“独立化”运营等做法模糊了从业者与企业在 经济与人身层面的附属性,导致后两类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识别脱离了传统的法律判定标准。 这也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因为劳动关系差异认定,而在权益保障过程中出现不同人群“分割” 的现状,产生“同人不同制”的现象。而后两类人员占新业态从业人员中的大多数,他们在 自身抵御风险能力更低的情况下,面临着比第一类人员更高的职业风险。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现有劳动法律滞后于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开展,对劳动关系的界 定仍依据传统固定用工模式进行。另一方面,某些平台企业为求利润钻法律空子,通过规避 与劳动者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投机行为来降低用工本钱。新制度的应急构建造成新
4、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待遇分异当前关于新业态用工保护的考量和制度探索集中在单一化的职业伤害保障层面,制度 设计带有一定的应急保障属性。基于安全维度考量的职业伤害保障是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内 容,但制度建设应急救济属性过强,缺乏长远规划与整体性设计,将造成对职业安全风险较 高人群的保障“偏向”,形成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待遇的差异给付。与此同时,单一化制度带来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权益的忽视,不 利于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长远来看也会增加新业态从业人员看病、养老的风险。虽然我国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政策试验传统为各类制度建设,尤其是社会保障体系 的改革完善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也要强化新业态从业人员
5、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的顶 层设计,以统筹全局、长远规划的战略视角降低未来社会保障体系统合与转轨的制度本钱。管理主体权责不明影响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监管效能由于新业态涉及行业较多,且实践中管理多采用行业附属性原那么(如:网约车归口交 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社会现实,当前新业态的监督管理及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尚未厘清“跨 行业”“跨领域”监管的权责边界。典型的如市场监管由工商行政部门主管,行业协会的统 管由民政部门负责,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职责分散在人社、医保、司法、工会等各领域。管 理主体间的权责交叉与模糊的问题,使新业态从业人员在面临安全风险、权益受损过程中, 常出现争议。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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