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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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 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的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市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 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人民政 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 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 下简称县国资预算单位)和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 简称县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县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等
2、事项。本办法所称县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本办法所称县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县企业、县直事 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有关县国资预算单位、县国资 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和我县关于预决算公 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 作。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 套政策。第四十二条凡此前我县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若以后我县对国有资 本经营收入征收管理等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 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 国有资本收益。(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
4、相互衔 接。(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 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 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及绩效 情况。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县国资预 算单位和县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六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制订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办法与规范。(二)负责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三)拟订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五)批复县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对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
5、和决算情况组 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县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按规定办 理资金拨付。(四)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的审核确认及征收,确保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预算 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六)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 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职责:(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
6、算收入。(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四)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 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章收支范围第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利、利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 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 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五)其他
7、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缴比例,2022年县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比例为10%,以后每年提高2 个百分点,直到2025年提高到16虬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 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 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 数申报。第十二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 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第十三条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 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国有股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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