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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港口1)编号:港口工程施工合约工程名称:合约甲方:_合约乙方:年一月 日一、合约协议书合约甲方为兴建 程,接受了合约乙方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位置、面积和高程向合约乙方提供施工场地。2 .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 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 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 .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 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合约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 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合约乙方施工有
2、干扰的外部条件。4 .提供技术资料:按合约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合约乙方提供工程地 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合 约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合约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 责。5 .任命合约甲方代表:合约甲方应在合约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 使合约约定的合约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约约定的合约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 通知合约乙方。合约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合约乙方。6 .付款:按本合约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合约乙方支付工程价款。7 .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约的约定,及时向合约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 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
3、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8 .竣工验收:按本合约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第七条合约乙方的责任合约乙方应按本合约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1 .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约约定的期限 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给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 约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2 .提交给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给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 报告等,并按时提交给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3 .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
4、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 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4 .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约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5 .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合约 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合约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合约甲方 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合约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约约定 的保修期间,对属于合约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合约乙方应无偿修复。6 .任命合约乙方代表:在合约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合约 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
5、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 本合约约定的合约乙方义务和管控本合约工程的施工。合约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 事先征得合约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7 .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 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8 .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合约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约对施工 的监督和管控,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合约甲方主持的 工程会议。9 .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或科室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1 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 发生沉没
6、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或科室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或科室 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第八条工程监理2 .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合约甲方 可委托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合约乙方应接受监理。3 .监理工程师:合约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乙方。监理工程师在合约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 合约,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监理工程师在合约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合约甲方行为。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员工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员工履行监理工 程
7、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 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合约甲方并通知合约乙方。第九条施工期1 .开工:合约乙方应在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给 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合约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约专 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合约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2 .延期开工:合约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 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合约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 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合约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
8、合约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 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合约甲方征得合约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 给合约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合约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 .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合约甲方批准,施 工期可以延长。(1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2 )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 )合约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4)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合约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 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合约甲方确 认并予以答复,
9、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 可视为合约乙方的要求已被合约甲方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合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 .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合约乙方暂停放工,并在 2 4小时内向合约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合约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 工。合约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 后,才能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合约乙方时,停工损失由合约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合约甲方时,合约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合约 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5 .提前竣工:合约甲方如希望
10、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 条件。如果在本合约执行中,合约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合约乙方进行协商, 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合约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后实施。6 .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1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给:合约乙方应在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 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 证措施、施工员工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 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
11、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 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2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合约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 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合约甲方审批,合约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 批。审批时,若合约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合约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 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给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 确认后,合约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合约甲方 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合约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合 约甲方批准。3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合
12、 约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合约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 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约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 批核准并报合约甲方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质量控制1 .材料与设备:(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合约甲方供应外,均由 合约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机构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合约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 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
13、有权拒绝 验收,并由合约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 权随时检查和检验,合约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 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合约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合约甲方承担由此发 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合约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合约乙方,合约甲方应 对其质负责。2 .质量自检:本合约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合约乙方应进行质 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 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
14、提交给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 收。3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合约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员工进场情况及施工 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合约乙方才能进行 下道工序的施工。(3)在施工过程中,合约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员工对材料、 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合约乙方原因造成 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合约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 的不正确指令,造成合约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合约甲方承担, 施工期相应延长。4 .隐蔽工程验收
15、:(1)合约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 请单,在覆盖前4 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合约乙方 通知4 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合约乙 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合约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 重新申请验收。(2)若合约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合约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 8 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合约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 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1 .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约
16、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2 .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约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 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1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约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2 )合约协议书;(3 )双方签署的合约谈判备忘录;(4 )合约专用条款;(5 )合约通用条款;(6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7)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文件。3.本合约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4 .本合约工程的施工期为 个月(天),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约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或盖章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
17、,合约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合约甲 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合约乙方应进行返 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合约乙方负 责。5 .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 验机构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 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机构复检。6 .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约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约专 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若因合约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合约甲方有权要求合约乙方返 工,返工费用由合
18、约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 合约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合约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合约乙 方应根据合约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合约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 长施工期。7 .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合约价款与支付1 .合约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约工程的承包方式、合约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应按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2 .合约价款的调整:除合约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约 价款可作调整:(1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合约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2 )国家或地
19、方工程造价管控部门或科室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3 ) 一周内非合约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合 约乙方受到损失时;(4)合约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合约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 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合约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合约甲方批准答复,合约 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合约乙方通知后1 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合约乙方的要求已被合约甲方批准。3 .工程预付款支付:合约甲方应按合约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合约 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合约甲方 未按合约支付预付款时,合约乙方
20、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 0天后向合约甲方发出 催付款的通知,若合约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合约乙方可在发出通知 1。天后暂停施工,合约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合约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 承担违约责任及合约乙方的停工损失。4 .工程量确认:合约乙方应按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给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批核准签认。若监理工 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合约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对合约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合约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 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合约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 行核实或
21、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5 .进度款支付:合约甲方根据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 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合约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合约甲方在合约约定的支付日 期后1。天内未予支付,合约乙方可向合约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合约甲方在收 到合约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合约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 0天后暂停施工,合约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合约乙方的停工损失。6 .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合约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合约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第十三条设计变更1 .合约甲方提出的变更:合约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 交设计机构审查,设计机构审查同
22、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合约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合约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 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合约乙方协商。2 .合约乙方提出的变更:合约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并经设计机构审查,设计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合约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 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合约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 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合约乙方承担。3 .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 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合约乙方取得 修改图纸后
23、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合约甲方承担,延误的 施工期予以延长。4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1)合约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约已有的单价计算;(2 )合约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3 )合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4)合约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属由合约甲方承担的费用,合约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 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合约甲方同意后调整合约价款和竣工日期;若合 约甲方不同意合约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合约乙方提出后1 4天内与合约乙方 协
24、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控部门或科室裁定。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转让:本合约一经签署不得转让。1 .分包:(1 )本合约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2 )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合约甲方同意。合约乙方应将分包合约副本提交给合约甲方备案。(3 )合约乙方对本合约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 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 疏忽,均视为合约乙方的违约与疏忽。第十五条施工安全1 .施工安全责任:合约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或科室的规定,加强施工现 场员工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控,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 取严格
25、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2 .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合约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 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或科室并通知合约甲方及监理工程师, 合约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3 .安全措施:合约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 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约甲方 同意后实施,合约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合约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 除合约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合约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 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合约甲方另行支付。第十六条保险1 .工程
26、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约专用 条款中约定。2 .员工、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员工、船机设备的保险,由合约乙方 负责。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 .自然灾害: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2 .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合约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并在2 4小时内向合约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合约甲方及监理 工程师提交给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3 .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合约甲方承担;(2 )员工伤亡由其所属机构负责;(3 )合约乙方设
27、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合约乙方承担。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合约 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合约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 本条第3款规定应由合约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 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1 .验收申请:合约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合约甲 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 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合约甲方审批。若工程 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合约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 4天内组织验收
28、;若工程或竣 工资料达不到要求,合约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 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合约乙方负责。 若监理工程师或合约甲方未能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 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合约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2 .验收程序:(1)合约甲方根据合约乙方提交给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2 )合约甲方组织有关机构按合约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 审查,听取有关机构对工程管控、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 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9、;(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4 )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合约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 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合约甲方验收的 日期。3 .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合约甲方另有要求外,合约乙方应按 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合约乙方应按合约专 用条款的约定向合约甲方支付有关费用。4 .竣工资料:除合约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约乙方提交给的竣工资料应包 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给的份数在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1 )竣工图纸和资料;(2 )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0、(3 )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4 )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5 )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6 )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7 )施工报告;(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给)。5 .竣工结算:(1)竣工验收合格后,合约乙方应在3 0天内向合约甲方提交给结算报告, 办理竣工结算。合约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 4天内审批核准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 内将应支付合约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合约乙方;若合约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 4天 内未予审批核准确认,合约乙方提交给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合约甲方确认。(2)合约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合约乙方,从确认 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
31、工企事业机构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合约乙方支付拖 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工程保修合约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帐号:6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约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约终止。7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合约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1 .保修期限
32、: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浚 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 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2 .保修责任:合约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合约乙方原因造成的任 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合约乙方承担。因合约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合约 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合约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合约甲方承担。3 .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合约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合约乙方应在接到返 修通知后1 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合约 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机构或员工进行修理,其费用由合约乙方承担。4 .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约专
33、用条款中约定。合约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 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约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合约乙方。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1 .争议:双方在执行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或 科室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合约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约,否则视为违约。2 .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约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对 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约不能履行时,另一方 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约,但应提前1 4天通知违约方,由
34、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 方承担。3 .索赔:因合约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合约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 索赔事件发生时,合约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合约甲方索赔:(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 1天内,向合约甲方提交给索赔申请。(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 4天内,向合约甲方提交给索赔报告,详尽说明索 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 算依据和方法。(3)合约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 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 批核准,并有权要求合约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合约乙方按要求提供 补充资料后2 8天内,合约甲方应给予合约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
35、列入合约甲方付款计划。(4 )若合约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 合约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合约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批核准或确认, 视为合约乙方索赔要求已被合约甲方确认。(5 )若合约乙方对合约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6)若合约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批核准,应在合约专用条 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4 .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合约甲方可按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 标准要求合约乙方赔偿。(1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约专用条款约定等级;(2 )因合约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3)施工中因合约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第二十一
36、条奖励1 .奖励:除合约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合约甲方可按 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合约乙方奖励。(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约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2)按合约甲方要求提前竣工。第二十二条 合约的中断与终止1 .合约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 建,使合约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约中断。合约中断后,合约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 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合约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 和员工撤离现场。合约甲方应为合约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约约定 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合约乙方因合约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 .合约终
37、止:本合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约乙方将工程移交合约甲方和 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 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三、合约专用条款合约专用条款是对合约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约通用条款 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约通用条款与合约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约专用条款为准第一条词语定义第二条合约文件.合约文件:合约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1 .设计文件:(1)合约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2 )合约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给设计文件时间、份数。第三条合约范围1 .合约范围:列出本合约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
38、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并明确合约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 同专业的施工内容。第四条技术标准2 .技术标准的替代: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1 .语言:辅助语言。2 .法规:其他适用法规。第六条合约甲方的责任1 .提供场地条件:合约甲方向合约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2 .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合约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合约甲方提供施 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4.提供技术资料:合约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 法。第七条合约乙方的责任1 .施工准备:为本工
39、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4.提供条件: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第八条工程监理1 .工程监理:监理机构名称。2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施工期1.开工:(1)合约乙方提交给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2 )发布开工令的时限。3 .施工期延长: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6.阶段工期:阶段工期的要求。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1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给:合约乙方提交给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第十一条质量控制.材料与设备:合约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6 .质量等级:约定质量等级。7 .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名称。第十二条合约价款与支付,合约价款的计算与支
40、付:(1 )本合约的承包方式。(2)合约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1 .合约价款的调整:(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 )调整的具体方法。2 .工程预付款支付:(1 )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2 )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3 .工程量确认:合约乙方提交给工程量报表的时间。4 .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确定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第十五条施工安全二、合约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在本合约中,除合约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 的含义:1
41、.合约甲方:指由合约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 人。又称发包方。2 .合约甲方代表:指由合约甲方授权,代表合约甲方履行合约和作出决定的 代表人。3 .合约乙方:指由合约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合约甲方接受承建本合 约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4 .合约乙方代表:指由合约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约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 理。5 .工程监理:指受合约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机构,在合约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控。3 .安全措施: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第十六条保险1 .工程保险: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第十七条
42、不可抗力1 .自然灾害:除合约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1 )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风;(2 )有效波高超过 米的波浪;(3 ) 毫米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4 )烈度 以上的地震;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3 .现场清理:(1 )对合约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合约乙方撤离时间。(2 )合约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合约甲方赔偿的办法。4 .竣工资料:(1 )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2)合约乙方提交给竣工资料的份数。第十九条工程保修1 .保修期限: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2 .保修金:(1)保修金的数额; (2 )合约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3
43、 .索赔:合约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核准方式。4 .赔偿:赔偿的办法和标准。第二十一条奖励5 .奖励:(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第二十二条 合约的中断与终止6 .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机构委派的负责本合约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7 .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科室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8 .设计机构:指受合约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约工程设计 的机构。9 .工程:指合约专用条款约定的合约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 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1 0 .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
44、准和规程。1 1 .设计文件:指由合约甲方提供或合约乙方提交给合约甲方批准的,用以 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1 2.合约期:指自本合约生效之日起至本合约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 合约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1 3 .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 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1 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约约定的保修期限。1 5.合约价款:指按合约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合约乙方按照 合约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1 6.保修金:指为本合约保修期内完成合约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
45、 合约中约定比例合约甲方在合约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1 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合约乙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约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 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1 8 .竣工验收:合约乙方按合约约定完工向合约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 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合约乙方按合约约定分阶段完工向合约甲方移交工程的 验收。2 9 .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3 0 .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第二条合约文件1.合约文件:合约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
46、合约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约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2 )合约协议书;(3 )双方签署的合约谈判备忘录;(4 )合约专用条款;(5 )合约通用条款;(6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7)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文件。当合约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 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约通用条款第2 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2 .设计文件:合约甲方应在合约签署后1 4天内按照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份数向合约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合约甲方同意,合 约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约中
47、约定部分工程由合约乙方进行设计,合约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 纸按合约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给合约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3 .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合约甲方 可在合约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合约乙方应接受并执行。第三条合约范围1 .合约范围:本合约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约 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四条技术标准1 .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约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合 约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2 .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 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合约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 应由合约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 时,应由合约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合约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合约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1 .语言:合约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 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约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 时,以汉语文本为准。2 .法规:本合约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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